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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簽訂認購(預訂)書的前提條件

    由於協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都有個較長的過程,開發商為了穩住買受人,往往要求買受人在簽訂正式的合同前先簽訂認購協議(認購書、預訂書等),要求買受人交付一定的定金。

    由於商品房開發的特點,開發商與買受人就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專案簽訂認購協議的,屬於類似意向書的法律檔案。而就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專案所簽訂的訂購協議,則具有預約簽訂正式合同的協議的特點,所交付定金應視為簽約定金。

    二、認購書(預訂書)的基本內容

    簽署認購協議時,注意認購協議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當事人姓名或名稱、預訂的房地產的坐落地點、面積、價格、預訂期限、定金數額及定金處理辦法等。由於認購協議系由出賣人制訂,因此,買受人對認購協議內容一定要認真稽核,防止出賣人在認購協議中設定對買受人不公平的條件。如果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特徵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三、定金的處理

    定金是認購協議中一個很重要的內容,也是買賣雙方容易發生爭議的重點問題。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定金就按法律規定的沒收或雙倍返還處理。但是,如果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認購協議中常常出現訂金、押金等字眼,這些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定金。但如果認購書上載明:雙方未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買受人違約訂金、押金不退還,出賣人違約雙倍返還訂金、押金,那麼,此時訂金和押金可能會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具有定金的性質。

    律師為買受人提供商品房交易法律服務時應當提示買受人,必須在合同約定的預約簽訂正式合同的期限內與開發商協商正式合同的內容並應留下書面記錄,避免出現如因故未能簽訂正式合同,開發商以買受人未進行過協商或買受人因無法證明與開發商進行過協商而導致定金被沒收的情形。

    四、預售環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一)簽約前審查

    律師應提示買受人,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開發商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2、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4、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5、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6、開發商已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

    7、已確定竣工及交付日期;

    買受人委託的律師在簽署合同前,除要認真稽核開發商的上述銷售許可檔案及其他有關檔案\資料,還應審查:A、規劃總平面圖並瞭解該小區的規劃條件;

    B、代理銷售的,代理商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及委託銷售證明;C、臨時業主公約;D、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買受人慾購買的房屋之前是否存在一房二賣或被抵押的情形。

    (二)簽約時買受人對房屋面積的知情權和開發商的義務

    對商品房面積計算依據,買受人擁有知情權,開發商也有告知義務。開發商銷售(包括預售、現售)商品房時,應在售樓地點將有關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資料或測算資料進行公示,供購房者查閱。

    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時,買受人可要求面積計算表或測算表,開發商應向購房者提供《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表》;簽訂房屋交接書或簽訂商品房現售合同時,開發商應向購房者提供《房屋建築面積測算表》;前述兩表中《房屋公用部位建築面積說明》中必須將分攤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並能與建築平面佈置圖對照查核。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文字

    律師應提示買受人,為便於在房地產登記機構進行預售登記或產權登記,商品房買賣應採用建設部、國家工商局聯合釋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或者各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的其他合同文字,買受人應特別注意《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本中開發商已填上內容的空格部分,該部分的內容極易損害買受人的利益。

    出賣人往往會制定補充協議,買受人應仔細審查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的內容往往容易損害買受人的利益。

    (四)積差異的處理

    律師應提示買受人,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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