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科以行政相對人的義務;
(二)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義務;
(三)強制執行權必須由法律授予行政機關。
三、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合法如何處理
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滿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進行行政複議,也可以到法院申請行政訴訟。
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式
1.報告及批准。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要求執法人員在採取具體執法行動之前,向行政機關的有關負責人報告需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實施物件、擬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和方式等,在獲得有關負責人批准之後方可實施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
但是在一些情況緊急的情形下,有時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可能來不及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可以不執行事先報告和批准的程式,但也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2.表明身份。
表明身份是行政公開原則的一項基本要求。具體說來,表明身份制度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作出行政行為之前,向行政相對人出示相關證件,如工作證、執法證等,以證明自己有資格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如果行政執法人員沒有向行政相對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或者出示的證件不足以使行政相對人信服,行政相對人有權拒絕配合執法人員的執法工作,且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此外,行政執法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這樣規定有利於約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便於執法人員之間相互監督,防止出現非法實施、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也可以防止當事人誣陷、誣告、賄賂執法人員。
3.通知當事人到場。
這樣規定是為了便於執法人員向當事人說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有關情況,同時也便於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對實施的過程進行監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實踐中經常會出現聯絡不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能及時到場的情況,為保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公正性,實行有效的監督,當事人不到場的情況下,應邀請與當事人或是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員到現場見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過程,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督促行政執法人員在沒有當事人到場的情況下也能夠公正執法。
4.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告知應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當場進行,具體形式可以在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中載明,同時也要當場向當事人宣讀應告知的內容,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告知。無論是一般行政強制措施,還是緊急情況下的即時強制,如果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式就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則違反了程式規定,導致其行政行為違法。但是,在當事人不到場的情況下,送達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視為告知。
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行政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告知了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有關情況後,當事人有權表明自己的意見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也有權進行解釋、辯解,反駁對自己不利的意見和證據。陳述權和申辯權是當事人所享有的重要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也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
6.製作現場筆錄和在現場筆錄上簽名蓋章。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情況予以書面記錄。現場筆錄一般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事由、時間、地點、當事人、實施人員、其他參加人員的到場情況;第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過程和結果;第三,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或者見證人對實施提出的意見或者看法等;第四,其他需要記錄的有關情況。當事人如果對現場筆錄沒有異議,應當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證明現場筆錄的記載屬實。簽名或者蓋章是現場筆錄發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實踐中並不是每個當事人都願意在現場筆錄中籤名或者蓋章,甚至會無理糾纏,如果當事人拒絕簽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這種情況不影響筆錄的效力。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此外,各單行法律、法規可能還會對特定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作出其他的程式規定,行政機關在執法時也要一併遵守。
一、什麼是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科以行政相對人的義務;
(二)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義務;
(三)強制執行權必須由法律授予行政機關。
三、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合法如何處理
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滿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進行行政複議,也可以到法院申請行政訴訟。
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式
1.報告及批准。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要求執法人員在採取具體執法行動之前,向行政機關的有關負責人報告需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實施物件、擬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和方式等,在獲得有關負責人批准之後方可實施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
但是在一些情況緊急的情形下,有時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可能來不及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可以不執行事先報告和批准的程式,但也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2.表明身份。
表明身份是行政公開原則的一項基本要求。具體說來,表明身份制度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作出行政行為之前,向行政相對人出示相關證件,如工作證、執法證等,以證明自己有資格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如果行政執法人員沒有向行政相對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或者出示的證件不足以使行政相對人信服,行政相對人有權拒絕配合執法人員的執法工作,且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此外,行政執法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這樣規定有利於約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便於執法人員之間相互監督,防止出現非法實施、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也可以防止當事人誣陷、誣告、賄賂執法人員。
3.通知當事人到場。
這樣規定是為了便於執法人員向當事人說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有關情況,同時也便於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對實施的過程進行監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實踐中經常會出現聯絡不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能及時到場的情況,為保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公正性,實行有效的監督,當事人不到場的情況下,應邀請與當事人或是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員到現場見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過程,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督促行政執法人員在沒有當事人到場的情況下也能夠公正執法。
4.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告知應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當場進行,具體形式可以在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中載明,同時也要當場向當事人宣讀應告知的內容,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告知。無論是一般行政強制措施,還是緊急情況下的即時強制,如果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式就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則違反了程式規定,導致其行政行為違法。但是,在當事人不到場的情況下,送達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視為告知。
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行政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告知了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有關情況後,當事人有權表明自己的意見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也有權進行解釋、辯解,反駁對自己不利的意見和證據。陳述權和申辯權是當事人所享有的重要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也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
6.製作現場筆錄和在現場筆錄上簽名蓋章。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情況予以書面記錄。現場筆錄一般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事由、時間、地點、當事人、實施人員、其他參加人員的到場情況;第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過程和結果;第三,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或者見證人對實施提出的意見或者看法等;第四,其他需要記錄的有關情況。當事人如果對現場筆錄沒有異議,應當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證明現場筆錄的記載屬實。簽名或者蓋章是現場筆錄發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實踐中並不是每個當事人都願意在現場筆錄中籤名或者蓋章,甚至會無理糾纏,如果當事人拒絕簽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這種情況不影響筆錄的效力。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此外,各單行法律、法規可能還會對特定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作出其他的程式規定,行政機關在執法時也要一併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