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企業使用過期原料生產違犯《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例》中[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 第十九條 飼料、飼料新增劑生產企業應當對生產的飼料、飼料新增劑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經產品質量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不得出廠銷售。 飼料、飼料新增劑生產企業應當如實記錄出廠銷售的飼料、飼料新增劑的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次、質量檢驗資訊、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絡方式、銷售日期等。記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一條 飼料、飼料新增劑的包裝上應當附具標籤。標籤應當以中文或者適用符號標明產品名稱、原料組成、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淨重或者淨含量、貯存條件、使用說明、注意事項、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以及地址、許可證明檔案編號和產品質量標準等。加入藥物飼料新增劑的,還應當標明“加入藥物飼料新增劑”字樣,並標明其通用名稱、含量和休藥期。乳和乳製品以外的動物源性飼料,還應當標明“本產品不得飼餵反芻動物”字樣。 關於飼料的法律法規主要有: 《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例》 《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新飼料和新飼料新增劑管理辦法》 《飼料新增劑和新增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 《進口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登記管理辦法》 《飼料生產許可條件》 《混合型飼料新增劑生產企業許可條件》 《飼料標籤標準》 《飼料衛生標準》 《飼料藥物新增劑使用規範 》 《飼料新增劑品種目錄》 《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使用的藥品品種目錄》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等等
飼料企業使用過期原料生產違犯《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例》中[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 第十九條 飼料、飼料新增劑生產企業應當對生產的飼料、飼料新增劑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經產品質量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不得出廠銷售。 飼料、飼料新增劑生產企業應當如實記錄出廠銷售的飼料、飼料新增劑的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次、質量檢驗資訊、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絡方式、銷售日期等。記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一條 飼料、飼料新增劑的包裝上應當附具標籤。標籤應當以中文或者適用符號標明產品名稱、原料組成、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淨重或者淨含量、貯存條件、使用說明、注意事項、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以及地址、許可證明檔案編號和產品質量標準等。加入藥物飼料新增劑的,還應當標明“加入藥物飼料新增劑”字樣,並標明其通用名稱、含量和休藥期。乳和乳製品以外的動物源性飼料,還應當標明“本產品不得飼餵反芻動物”字樣。 關於飼料的法律法規主要有: 《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例》 《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新飼料和新飼料新增劑管理辦法》 《飼料新增劑和新增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 《進口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登記管理辦法》 《飼料生產許可條件》 《混合型飼料新增劑生產企業許可條件》 《飼料標籤標準》 《飼料衛生標準》 《飼料藥物新增劑使用規範 》 《飼料新增劑品種目錄》 《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使用的藥品品種目錄》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