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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TJL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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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輝輝18452761276
首先你看一下你的學校體育館高度是否超過24m,如果沒有超過,屬於多層建築,需遵循《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_50016-2006 的相關規定;如果超過24m,屬於高層建築,需遵循《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2005年版)的相關規定。
第一種情況(高度小於等於24m):
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_50016-2006 中規定:
“1.0.2 本規範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包括設定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築);
2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0m的公共建築;
3 建築高度大於24.0m的單層公共建築;
4 地下、半地下建築(包括建築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廠房;
6 倉庫;
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8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9 可燃材料堆場;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築高度的計算:當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簷口的高度;當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牆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當同一座建築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築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後取其中最大值。區域性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可不計入建築高度內。
2 建築層數的計算:建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小於等於1.5m者,建築底部設定的高度不超過2.2m的腳踏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以及建築屋頂上突出的區域性裝置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可不計入建築層數內。住宅頂部為兩層一套的躍層,可按1層計,其它部位的躍層以及頂部多於2層一套的躍層,應計入層數。”
在此規範中牽涉到疏散樓梯上屋頂的規定只有以下一條:
“5.3.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公共建築,當設定不少於2 部疏散樓梯且頂層區域性升高部位的層數不超過2 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 人、每層建築面積小於等於200m2 時,該區域性高出部位可設定1 部與下部主體建築樓梯間直接連通的疏散樓梯,但至少應另外設定1 個直通主體建築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該上人屋面應符合人員安全疏散要求。”
你的學校體育館高度沒有超過24m的話,不屬於上面的 5.3.4 情況,那麼是沒有必要把疏散樓梯通向屋頂的。
第二種情況(高度大於24m):
在《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2005年版)牽涉到疏散樓梯上屋頂的規定為:
“6.2.3 單元式住宅每個單元的疏散樓梯均應通至屋頂,其疏散樓梯間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6.2.3.1 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可不設封閉樓梯間,但開向樓梯間的戶 門應為乙級防火門,且樓梯間應靠外牆,並應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
6.2.3.2 十二層及十八層的單元式住宅應設封閉樓梯間。
6.2.3.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
“6.2.7 除本規範第6.1.1條第6.1.1.1款的規定以及頂層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層建築,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不宜少於兩座,且不應穿越其它房間,通向屋頂的門應向屋頂方向開啟。”
而6.1.1.1款為下:
“6.1.1高層建築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築面積不超過650㎡,且設有一座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塔式住宅。”
因此,除了“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築面積不超過650㎡,且設有一座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塔式住宅”及“頂層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層建築,疏散樓梯都需要通向屋頂,且疏散樓梯不宜少於兩座,且不應穿越其它房間,通向屋頂的門應向屋頂方向開啟。
如果你的學校體育館高度超過24m,那麼疏散樓梯需要通向屋頂,且疏散樓梯不宜少於兩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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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建築面積約為使用面積*1.3,使用面積=計租面積+陽臺面積我不知道你的測量牆體是怎麼測的。但是根據這個公式,94.31/1.3大約等於72平米,和你測量的使用面積還是差不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