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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水煮娛小兔

    我覺得你的問題有些自相矛盾啊。如果某個崗位如果hr覺得招人難,那自然就是找不到符合這個要求的人啊。如果降低了標準,招到的人卻並不能符合崗位的要求那又有什麼意義呢?

    作為一個hr,並不是單純要招人,而是要招到能勝任這個崗位的人才算完成任務。

    比如一個需要熟練掌握英語的崗位,你降低了標準,找了一個英語不這麼熟練的,即使到崗,無法勝任又有什麼意義呢?

    當然,現實中可能存在兩種情況。

    第一種,應聘的人可能沒有硬性的指標證明自己能勝任但實際情況卻能勝任,比如,不是英語專業畢業,沒有四六級證書,實際英語卻很流利。這種情況,就不是看hr,而是要看應聘者自己能不能在簡歷中製造亮點為自己獲得應聘機會並證明自己能夠勝任了。畢竟雖然招聘中比如說了需要四六級證書,卻也沒有規定不具備的人,連簡歷都不能投啊。這種情況,是否錄用還是取決於個人能力,不存在降低標準一說。

    第二種,比如用人單位需要六級水平,所謂的降低標準找了一個英語四級的,就算hr讓這個人到崗了,還是需要去證明自己能夠勝任,否則過不了試用期,降低標準的意義何在?

    所以,根據這兩者,你所謂的hr找不到了,又不降低標準,只不過是一個hr基於對於某個崗位的硬性指標來說判斷,不想錄用不達標的人來提高企業的試錯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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