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68-2002《職業性苯中毒診斷標準》
職業性急性苯中毒是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短期內吸入大劑量苯蒸氣所引起的以中樞神經系統抑制為主要表現的全身性疾病;職業性慢性苯中毒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較長時期接觸苯蒸氣引起的以造血系統損害為主要表現的全身性疾病。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苯中毒的診斷標準、診斷書寫格式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苯引起中毒的診斷及處理。接觸含苯的工業用甲苯、二甲苯等化學物所引起的苯中毒可採用本標準。在非職業活動中接觸苯所引起的苯中毒的診斷,也可使用本標準。
2 診斷原則
急性苯中毒的診斷是根據短期內吸入大量高濃度苯蒸氣,臨床表現有意識障礙,並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中樞神經功能改變,方可診斷急性苯中毒;又按意識障礙程度,分為輕度和重度二級。
慢性苯中毒的診斷是根據較長時期密切接觸苯的職業史,臨床表現主要有造血抑制,亦可有增生異常,參考作業環境調查及現場空氣中苯濃度測定資料,進行綜合分析,並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血象改變,方可診斷為慢性苯中毒;慢性苯中毒又按血細胞受累及的系列和程度,以及有無惡變分為輕、中、重三級。
3 觀察物件
苯作業人員的血液檢驗發現有以下改變之一種,在3個月內每1~2周複查一次仍無好轉,且不能找到其他原因者,可列為觀察物件。
a)白細胞計數波動於4×10~4.5×10/L(4000~4500/mm);
b)血小板計數波動於60×10~80×10/L(6~8萬/mm);
c)紅細胞計數男性低於4×10/L(400萬/mm),女性低於3.5×10/L(350萬/mm);血紅蛋白定量男性低於120g/L(12g/dL),女性低於110g/L(11g/dL);
d)周圍血細胞計數增高、出現幼稚或形態不正常的血細胞。
4 診斷與分級標準
4.1 急性苯中毒
4.1.1 急性輕度中毒
短期內吸入高濃度苯蒸氣後出現頭暈、頭痛、噁心、嘔吐、興奮、步態蹣跚等酒醉樣狀態,可伴有粘膜刺激症狀。呼氣苯、血苯、尿酚測定值增高可作為苯接觸指標。
4.1.2 急性重度中毒
吸入高濃度苯蒸氣後出現煩躁不安、意識模糊、昏迷、抽搐、血壓下降,甚至呼吸和迴圈衰竭。呼氣苯、血苯、尿酚測定值增高,可作為苯接觸指標。
4.2 慢性中毒
4.2.1 慢性輕度中毒
在3個月內每1~2周複查一次,如白細胞計數持續或基本低於4×10/L(4000/mm)或中性粒細胞低於2×10/L(2000/mm)。常有頭暈、頭痛、乏力、失眠、記憶力減退等症狀。
4.2.2 慢性中度中毒
多有慢性輕度中毒症狀,並有易感染和(或)出血傾向。符合下列之一者:
a)白細胞計數低於4×10/L(4000/mm)或中性粒細胞低於2×10/L(2000/mm),伴血小板計數低於60×10/L(6萬/mm);
b)白細胞計數低於3×10/L(3000/mm)或中性粒細胞低於1.5×10/L(1500/mm)。
4.2.3 慢性重度中毒
出現下列之一者:
a)全血細胞減少症;
b)再生障礙性貧血;
c)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
d)白血病。
5 處理原則
5.1 治療原則
5.1.1 急性中毒
應迅速將中毒患者移至空氣新鮮處,立即脫去被苯汙染的衣服,用肥皂水清洗被汙染的面板,注意保暖。急性期應臥床休息。急救原則與內科相同,可用葡萄糖醛酸,忌用腎上腺素。
5.1.2 慢性中毒
無特效解毒藥,治療根據造血系統損害所致血液疾病對症處理。
5.2 其他處理
5.2.1 急性中毒:病情恢復後,輕度中毒一般休息3~7天即可工作。重度中毒的休息時間,應按病情恢復程度而定。
5.2.2 慢性中毒:一經確定診斷,即應調離接觸苯及其他有毒物質的工作。在患病期間應按病情分別安排工作或休息。輕度中毒一般可從事輕工作,或半日工作;中度中毒根據病情,適當安排休息;重度中毒全休。
5.2.3 觀察物件:根據職業禁忌證,應調離苯作業崗位。
GBZ68-2002《職業性苯中毒診斷標準》
職業性急性苯中毒是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短期內吸入大劑量苯蒸氣所引起的以中樞神經系統抑制為主要表現的全身性疾病;職業性慢性苯中毒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較長時期接觸苯蒸氣引起的以造血系統損害為主要表現的全身性疾病。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苯中毒的診斷標準、診斷書寫格式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苯引起中毒的診斷及處理。接觸含苯的工業用甲苯、二甲苯等化學物所引起的苯中毒可採用本標準。在非職業活動中接觸苯所引起的苯中毒的診斷,也可使用本標準。
2 診斷原則
急性苯中毒的診斷是根據短期內吸入大量高濃度苯蒸氣,臨床表現有意識障礙,並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中樞神經功能改變,方可診斷急性苯中毒;又按意識障礙程度,分為輕度和重度二級。
慢性苯中毒的診斷是根據較長時期密切接觸苯的職業史,臨床表現主要有造血抑制,亦可有增生異常,參考作業環境調查及現場空氣中苯濃度測定資料,進行綜合分析,並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血象改變,方可診斷為慢性苯中毒;慢性苯中毒又按血細胞受累及的系列和程度,以及有無惡變分為輕、中、重三級。
3 觀察物件
苯作業人員的血液檢驗發現有以下改變之一種,在3個月內每1~2周複查一次仍無好轉,且不能找到其他原因者,可列為觀察物件。
a)白細胞計數波動於4×10~4.5×10/L(4000~4500/mm);
b)血小板計數波動於60×10~80×10/L(6~8萬/mm);
c)紅細胞計數男性低於4×10/L(400萬/mm),女性低於3.5×10/L(350萬/mm);血紅蛋白定量男性低於120g/L(12g/dL),女性低於110g/L(11g/dL);
d)周圍血細胞計數增高、出現幼稚或形態不正常的血細胞。
4 診斷與分級標準
4.1 急性苯中毒
4.1.1 急性輕度中毒
短期內吸入高濃度苯蒸氣後出現頭暈、頭痛、噁心、嘔吐、興奮、步態蹣跚等酒醉樣狀態,可伴有粘膜刺激症狀。呼氣苯、血苯、尿酚測定值增高可作為苯接觸指標。
4.1.2 急性重度中毒
吸入高濃度苯蒸氣後出現煩躁不安、意識模糊、昏迷、抽搐、血壓下降,甚至呼吸和迴圈衰竭。呼氣苯、血苯、尿酚測定值增高,可作為苯接觸指標。
4.2 慢性中毒
4.2.1 慢性輕度中毒
在3個月內每1~2周複查一次,如白細胞計數持續或基本低於4×10/L(4000/mm)或中性粒細胞低於2×10/L(2000/mm)。常有頭暈、頭痛、乏力、失眠、記憶力減退等症狀。
4.2.2 慢性中度中毒
多有慢性輕度中毒症狀,並有易感染和(或)出血傾向。符合下列之一者:
a)白細胞計數低於4×10/L(4000/mm)或中性粒細胞低於2×10/L(2000/mm),伴血小板計數低於60×10/L(6萬/mm);
b)白細胞計數低於3×10/L(3000/mm)或中性粒細胞低於1.5×10/L(1500/mm)。
4.2.3 慢性重度中毒
出現下列之一者:
a)全血細胞減少症;
b)再生障礙性貧血;
c)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
d)白血病。
5 處理原則
5.1 治療原則
5.1.1 急性中毒
應迅速將中毒患者移至空氣新鮮處,立即脫去被苯汙染的衣服,用肥皂水清洗被汙染的面板,注意保暖。急性期應臥床休息。急救原則與內科相同,可用葡萄糖醛酸,忌用腎上腺素。
5.1.2 慢性中毒
無特效解毒藥,治療根據造血系統損害所致血液疾病對症處理。
5.2 其他處理
5.2.1 急性中毒:病情恢復後,輕度中毒一般休息3~7天即可工作。重度中毒的休息時間,應按病情恢復程度而定。
5.2.2 慢性中毒:一經確定診斷,即應調離接觸苯及其他有毒物質的工作。在患病期間應按病情分別安排工作或休息。輕度中毒一般可從事輕工作,或半日工作;中度中毒根據病情,適當安排休息;重度中毒全休。
5.2.3 觀察物件:根據職業禁忌證,應調離苯作業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