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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313087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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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雲淡舷窗外
是時候祭出《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條了:
“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丟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什麼要強調這一條呢?這一條很重要。作為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同時,意味著已經和承運人(意即題主所稱的飛機、高鐵等交通方)形成了旅客運輸合同關係,有了這個合同關係,也就意味著承運人要按照合同法中關於客運合同的規定,應將旅客安全運達目的地。這就是承運人的安全義務。所以,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就是承運人必須要認真考慮的。承運人要做的,第一是確保自己的交通工具上的設施裝置符合安全要求並完備可用無損壞,第二是要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維持好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三是要主動承擔對乘客的提醒注意義務。而承運人應做沒有做到的,就表明承運人存在過錯,這些存在的過錯就會成為乘客發生財物被盜後的索賠理由。
對乘客來說,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財物被盜後想要向承運人索賠,必須提供以下證據:
證明自己確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財物被盜的證據;
證明自己確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被盜了若干價值的財物的證據;
證明承運人在運輸合同履行期間存在過錯的證據;
畢竟,想要索賠是靠證據說話,而不是靠嗓門說話。現實中已經有不少案例和司法判例,支援我的答案。最後總結一下關鍵:一定要拿到承運人存在過錯的實錘證據。
又拿不到證據,又想拿到賠償,這種好事請在夢裡找。
建議立即找乘務員報警,火車上有乘警,飛機上有安全員。 交通方是不會賠償的,但是會盡量幫你找到被盜物品。如果您是東西遺落到火車或車站了,他們會努力幫你尋找的,手機從火車廁所掉下去也會給你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