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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279825877815

    請注意合同法對租賃合同的最長租期有規定,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假定職工是正常退休,20年的期限應該足夠了。如果到期確實需要續租,可以根據上述規定續約,正常情況下這樣的續約頂多一次,“20年一遇”的事情不算麻煩。但是一個20年的合同,很有可能到期後早就因為公司調整、人事變動、檔案管理不善等原因忘了。不排除20年後忘記續約的事情發生。這個問題合同法也幫你想好了: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這種情況叫做推定的續租(以區別於雙方主動續約的情況——這個叫約定的續租)。推定的續租對出租人(房東)更有利,因為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回到你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能僅從純法律的角度來解答:從法律的角度講,可看前文黑體部分;從人情的角度講,老職工由於不懂法,對於為什麼只籤20年可能有顧慮,懷疑是不是以後公司要把房子收回來,這就需要公司來溝通解釋為什麼不能籤無限期合同(當然這取決於公司最開始是怎麼告訴員工這件事的);從成本的角度講,對於合同的文字,想省錢可以在網上找房屋租賃合同模板,一般的模板即可(工商局應當有公佈,不很好,但可湊合)。但這也不意味著這個事情請律師是亂花錢,律師至少可以從多個方面幫你把關,例如,公司是否需要退出策略(即,是否要保留反悔的權利)?不要急著說不需要。仔細想想。房子所在地的地價有沒有可能在未來大漲?公司換了新領導有沒有可能想馬上擺脫這個合同,把房子挪作他用?土地有沒有可能遇到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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