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分紅與計不計提減值準備無直接關係。
2、
《企業會計準則-投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時投資收益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為投資年度分回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第二種為投資年度以後分回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處理。
第一種情況,投資年度分回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處理。通常情況下,投資企業投資當年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不作為當期投資收益,而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如果投資企業投資當年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有部分是來自投資後被投資單位的盈餘分配,則應作為投資企業投資年度的投資收益。具體計算時,如果能分清投資前和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利潤,應當分投資前和投資後計算確認屬於應當確認投資收益和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如果不能分清投資前和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利潤,可按投資準則指南規定的下列公式計算確認投資收益或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
①投資企業投資年度應享有的投資收益=投資當年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損益×投資企業持股比例×當年投資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
②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被投資單位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持股比例-投資企業投資年度應享有的投資收益
上述公式②計算複雜,實際上只要把握住“應收股利”和“投資收益”兩個賬戶即可。分派來的現金股利記入“應收股利”的借方,應享有的投資收益記入“投資收益”的貸方。如前者大於後者,說明分派來的現金股利大於投資方在投資期間應享有的投資收益,可認為是被投資方給投資方返還了投資成本,應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第二種情況,投資年度以後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投資準則指南中規定的計算公式為:
④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
上述公式不利於理解也不便於記憶。筆者認為,在投資方得到被投資方分派來的現金股利時,記入“應收股利”的借方,投資方應享有的投資收益記入“投資收益”的貸方。如前者大於後者,說明分派來的現金股利大於投資方在投資期間應享有的投資收益,可認為是被投資方對投資方返還的投資成本,應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若前者小於後者,說明由被投資方分派來的現金股利小於投資企業在持有期間應享有的投資收益,可認為是投資方前期已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又由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未分配淨利潤彌補,使得原已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予以轉回,並將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同時,轉回數不能大於原衝減數。
[例]A企業2001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購入C公司10%的股份,並準備長期持有。初始投資成本110000 元。C公司於2001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0年度的現金股利100000元。假設C公司2001年1月1日股東權益合計為1200000元,其中股本為1000000元,末分配利潤為200000元;2001年實現淨利潤400000元;2002年5月1日分派現金股利300000元。
可以看出,2002年5月1日,由C公司分給A企業的現金股利為30000元,而A企業在同期應享有的投資收益為40000元(A企業應享有的投資收益=C 公司2001年實現的淨利潤×持股比例×持股時間=400000×10%×12/12=40000元),C公司給A企業少分派10000元現金股利。A企業這時把分派來的現金股利30000元全部確認為投資收益,少分給的現金股利10000元可認為是在2001年分派2000年實現的淨利潤(2001年5 月2日發放現金股利10000元,投資方應作為投資成本返還),在2002年又以2001年實現的淨利潤得以補償(即返還回來了)。補償數也確認為A企業的投資收益,記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的借方。這時,A企業的投資收益實際上由兩部分即分派來的現金股利30000元和補償數10000元組成。 2002年5月2日A公司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 30000
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C公司)10000
貸:投資收益 40000
假設上述C公司於2002年5月1日分派現金股利為450000元,而A企業在同期應享有的投資收益為40000元,C公司為A企業多分派5000元現金股利。A企業這時只能把40000元確認為投資收益,其餘5000元應作為前期投資成本的返還,衝減投資成本。
1、
不分紅與計不計提減值準備無直接關係。
2、
《企業會計準則-投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時投資收益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為投資年度分回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第二種為投資年度以後分回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處理。
第一種情況,投資年度分回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處理。通常情況下,投資企業投資當年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不作為當期投資收益,而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如果投資企業投資當年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有部分是來自投資後被投資單位的盈餘分配,則應作為投資企業投資年度的投資收益。具體計算時,如果能分清投資前和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利潤,應當分投資前和投資後計算確認屬於應當確認投資收益和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如果不能分清投資前和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利潤,可按投資準則指南規定的下列公式計算確認投資收益或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
①投資企業投資年度應享有的投資收益=投資當年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損益×投資企業持股比例×當年投資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
②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被投資單位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持股比例-投資企業投資年度應享有的投資收益
上述公式②計算複雜,實際上只要把握住“應收股利”和“投資收益”兩個賬戶即可。分派來的現金股利記入“應收股利”的借方,應享有的投資收益記入“投資收益”的貸方。如前者大於後者,說明分派來的現金股利大於投資方在投資期間應享有的投資收益,可認為是被投資方給投資方返還了投資成本,應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第二種情況,投資年度以後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投資準則指南中規定的計算公式為:
④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
上述公式不利於理解也不便於記憶。筆者認為,在投資方得到被投資方分派來的現金股利時,記入“應收股利”的借方,投資方應享有的投資收益記入“投資收益”的貸方。如前者大於後者,說明分派來的現金股利大於投資方在投資期間應享有的投資收益,可認為是被投資方對投資方返還的投資成本,應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若前者小於後者,說明由被投資方分派來的現金股利小於投資企業在持有期間應享有的投資收益,可認為是投資方前期已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又由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未分配淨利潤彌補,使得原已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予以轉回,並將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同時,轉回數不能大於原衝減數。
[例]A企業2001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購入C公司10%的股份,並準備長期持有。初始投資成本110000 元。C公司於2001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0年度的現金股利100000元。假設C公司2001年1月1日股東權益合計為1200000元,其中股本為1000000元,末分配利潤為200000元;2001年實現淨利潤400000元;2002年5月1日分派現金股利300000元。
可以看出,2002年5月1日,由C公司分給A企業的現金股利為30000元,而A企業在同期應享有的投資收益為40000元(A企業應享有的投資收益=C 公司2001年實現的淨利潤×持股比例×持股時間=400000×10%×12/12=40000元),C公司給A企業少分派10000元現金股利。A企業這時把分派來的現金股利30000元全部確認為投資收益,少分給的現金股利10000元可認為是在2001年分派2000年實現的淨利潤(2001年5 月2日發放現金股利10000元,投資方應作為投資成本返還),在2002年又以2001年實現的淨利潤得以補償(即返還回來了)。補償數也確認為A企業的投資收益,記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的借方。這時,A企業的投資收益實際上由兩部分即分派來的現金股利30000元和補償數10000元組成。 2002年5月2日A公司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 30000
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C公司)10000
貸:投資收益 40000
假設上述C公司於2002年5月1日分派現金股利為450000元,而A企業在同期應享有的投資收益為40000元,C公司為A企業多分派5000元現金股利。A企業這時只能把40000元確認為投資收益,其餘5000元應作為前期投資成本的返還,衝減投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