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防水工程技術規範
一、防水材料基本規定
1、建築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卷材、防水塗料、剛性防水材料、密封材料、金屬壓型板構件的效能指標應符合本規程的要求。
2、 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材料應有明確標誌、產品執行標準、說明書、合格證。
3、各種不同型別的防水材料在複合使用、配合使用時應具有相容性,不允許有發生相互腐蝕、相互破壞,起不良的物理或化學作用。
4、防水工程的輔助材料、配套材料、配件應與防水材料配套供應和使用。
5、新材料、新技術的應用應經省、部級專家鑑定,並應具有經技術監督部門批准的企業標準。
6、卷材膠粘劑、膠粘帶的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膠粘劑的性質必須適應卷材的特點要求。膠粘劑的耐老化性應與卷材相匹配。
(2)合成高分子膠粘劑的剝離強度不應小於15N/10mm,浸水168h後的保持率不應小於70%。
(3)改性瀝青膠粘劑的剝離強度不應小於8N/10mm。
(4)雙面膠粘帶的剝離強度不應小於6N/10mm,浸水168h後的保持率不應小於70%。
7、剛性防水層的基本材料為水泥、砂、石、水、鋼筋,其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8、剛性防水基本材料的貯運、保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貯運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強度等級的材料應分別存放,不得混雜。
(2)水泥貯存時應注意防潮、存放期不得超過3個月,否則,必須重新檢驗,確定其強度等級。
9、金屬壓型板儲運、保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同壓型板的板材和配件應分類存放。
(2)人工搬運時,必須手提屋面板的端部,不得提無填充屋面板邊搭介面,並要避免劃破表面保護層;機械吊裝應採用專用吊索及提升架。
(3)長期存放宜在有頂蓋的倉庫存放。板扎重疊存放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4)運輸時應按產品說明書要求進行。二、防水設計基本規定
1、建築防水工程設計時,應根據建築物性質及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結構特點、施工條件及使用環境條件等確定其設防標準和防水設防等級,根據材料的特性、層次之間的相容性、互補性等因素,合理選定防水材料的種類、規格,確定構造和細部構造做法,並提出相應技術措施。
2、防水設計應遵照“以防為主”、“迎水面設防”、“剛柔相濟”、“防排結合”的設計原則,並按照工程複雜程度,進行防水深化設計,以保證防水設計的正確實施及防水功能的實現。
3、防水工程採用的防水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和效能檢測報告,材料的品種、規格、效能等應符合國家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4、防水工程設計應滿足防水設防要求,細部構造處理明晰合理,並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與結構、給排水、建築電氣、空調通風、裝飾裝修、園林環境等專業互相協調。
5、柔性防水層上應設定保護層,選用保護層材料應考慮與防水層材料相適應和不妨礙建築使用功能。
6、塗膜防水屋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屋面的平面不規則、設施較多時,防水層宜選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
(2)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的胎體增強材料宜採用聚酯無紡布或網格式化纖無紡布,但不應採用高鹼玻纖網布。(3)坡度大於25%的屋面宜採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聚合物水泥防水塗料,剛性保護層應設定抗滑措施;保護層無抗滑錨杆措施時,宜採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漿和聚合物水泥防水塗料作防水層。
(4)裝配式屋面找平層板端處的分格縫應增設卷材空鋪層,其寬度為200~300mm。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築防水工程技術規範
一、防水材料基本規定
1、建築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卷材、防水塗料、剛性防水材料、密封材料、金屬壓型板構件的效能指標應符合本規程的要求。
2、 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材料應有明確標誌、產品執行標準、說明書、合格證。
3、各種不同型別的防水材料在複合使用、配合使用時應具有相容性,不允許有發生相互腐蝕、相互破壞,起不良的物理或化學作用。
4、防水工程的輔助材料、配套材料、配件應與防水材料配套供應和使用。
5、新材料、新技術的應用應經省、部級專家鑑定,並應具有經技術監督部門批准的企業標準。
6、卷材膠粘劑、膠粘帶的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膠粘劑的性質必須適應卷材的特點要求。膠粘劑的耐老化性應與卷材相匹配。
(2)合成高分子膠粘劑的剝離強度不應小於15N/10mm,浸水168h後的保持率不應小於70%。
(3)改性瀝青膠粘劑的剝離強度不應小於8N/10mm。
(4)雙面膠粘帶的剝離強度不應小於6N/10mm,浸水168h後的保持率不應小於70%。
7、剛性防水層的基本材料為水泥、砂、石、水、鋼筋,其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8、剛性防水基本材料的貯運、保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貯運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強度等級的材料應分別存放,不得混雜。
(2)水泥貯存時應注意防潮、存放期不得超過3個月,否則,必須重新檢驗,確定其強度等級。
9、金屬壓型板儲運、保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同壓型板的板材和配件應分類存放。
(2)人工搬運時,必須手提屋面板的端部,不得提無填充屋面板邊搭介面,並要避免劃破表面保護層;機械吊裝應採用專用吊索及提升架。
(3)長期存放宜在有頂蓋的倉庫存放。板扎重疊存放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4)運輸時應按產品說明書要求進行。二、防水設計基本規定
1、建築防水工程設計時,應根據建築物性質及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結構特點、施工條件及使用環境條件等確定其設防標準和防水設防等級,根據材料的特性、層次之間的相容性、互補性等因素,合理選定防水材料的種類、規格,確定構造和細部構造做法,並提出相應技術措施。
2、防水設計應遵照“以防為主”、“迎水面設防”、“剛柔相濟”、“防排結合”的設計原則,並按照工程複雜程度,進行防水深化設計,以保證防水設計的正確實施及防水功能的實現。
3、防水工程採用的防水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和效能檢測報告,材料的品種、規格、效能等應符合國家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4、防水工程設計應滿足防水設防要求,細部構造處理明晰合理,並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與結構、給排水、建築電氣、空調通風、裝飾裝修、園林環境等專業互相協調。
5、柔性防水層上應設定保護層,選用保護層材料應考慮與防水層材料相適應和不妨礙建築使用功能。
6、塗膜防水屋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屋面的平面不規則、設施較多時,防水層宜選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
(2)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的胎體增強材料宜採用聚酯無紡布或網格式化纖無紡布,但不應採用高鹼玻纖網布。(3)坡度大於25%的屋面宜採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聚合物水泥防水塗料,剛性保護層應設定抗滑措施;保護層無抗滑錨杆措施時,宜採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漿和聚合物水泥防水塗料作防水層。
(4)裝配式屋面找平層板端處的分格縫應增設卷材空鋪層,其寬度為200~300mm。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