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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平十八子

    這個問題太片面了,業主資訊在,銷售公司天然氣公司,自來水公司報備的時候都可以接觸到!就好像物業跟有仇似的。

  • 2 # 微塵138115887

    物業利用職權,承包本園區的廢舊垃圾給別人!替違章建築護航,強迫業主用某組織的力工,某人的沙子,磚,碧桂園銀河城繁華里物業就是這樣

  • 3 # 海風116067626

    這種情況在那些正在辦理交房入住的小區確實是屢見不鮮,出賣洩露業主個人資訊的行為在地產及物業行業也確實比較普遍。

    本身正為拿到新房鑰匙,準備裝修入住而滿懷喜悅的業主,卻不得不為每天不斷的各類推銷電話而不勝煩心!總的來看,這類電話也就是業主資訊的購買者主要集中於:裝飾裝修公司、家居家電銷售商、房產中介、保險、投資商貸等等;

    而出賣這些資訊的人,也確有多重可能:

    因為自業主和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到最終入住小區,業主的資料會在房地產公司、銀行和相關共用事業部門間流轉,這一期間可能遭洩露的環節較多。

    但從已破獲案例的結果來看,新交房小區業主資訊的主要洩露環節集中於開發商的售樓部門以及物業公司的客服部門。購買者透過小恩小惠對售樓小姐及物業客服人員這些第一手資料掌控者進行“公關”,以極小的代價輕易獲取廣大業主的個人隱私,進而進行電話、簡訊地毯式的轟炸。

    而因業主個人資訊洩露進而引發嚴重刑事案件的案例在各地均有發生,資訊的購買者及洩露者亦受到了相應刑事處罰。

    個人感覺,此類事件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一、刑法相關量刑要件起點較高,致使對此類案件打擊力度不足。

    按刑法修正案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那麼怎樣才算是情節嚴重呢?

    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數量、次數較多,獲利較大,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給公民個人生活或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所出售、非法提供資訊被他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等。

    由此可見,地產及物業人員或其他部門人員非法出售業主資訊,絕大多數尚不足以構成情節嚴重。因此沒有犯罪成本為後顧之憂,上述人員為謀個人私利而出售業主資訊的行為自然就屢見不鮮趨之若鶩了。

    二、洩露源頭的難以把控以及相關行業內部教育懲罰措施的缺失是造成資訊洩露的關鍵所在。

    如上所述,業主資訊的資訊的洩露可能源自多個部門,公安機關取證難度較大。而地產與物業行業由於自身管理機制的不健全,疏於對相關人員的教育及缺乏相應的處罰措施,才使得自身成為資訊洩露的重災區。

    三、加強地方性立法並與行業信用體系掛鉤刻不容緩。

    當今法制化資訊化社會,公民愈加註重個人資訊及隱私的保護。而縱觀各地地方性關於地產及物業方面的行業性法規,對行業內事關業主個人資訊保護的法條寥若晨星。只有加強立法,並將出現此類不良行為的企業列入信用體系的黑名單,才能促使相關企業真正警醒並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如此才能從源頭上保護業主的個人資訊不受侵害。

  • 4 # 美侯王666

    關於"怎麼看待新交小區業主資訊被賣,你又知道多少物業潛規則“的問題,在資訊發達的今天,樓主是唯一懷疑的是物業公司?我覺得是帶著有色眼晴看問題的,說句公平話,即使新交小區,業主資訊可不是物業公司最早、唯一拿到的單位和部門,據我掌握的情況,在物業公司之前之後,還有以下單位和部門也知道而且登記也有新交小區業主資訊:

    1、因網籤、辦房產證、維修基金等在住建局很多科室需登記業主個人祥細資訊?2、辦土地證在土地局一些科室需登記業主個人祥細資訊?3、電錶入戶需到電力公司一些科室登記業主個人訊號?4、水錶入戶需到自來水公司登記業主個人資訊?5、辦理天燃氣入戶需登記業主資訊?6、辦理有線電視、網路手續也需提供業主個人資訊?7、業主入住後,社群要求物業公司提供小區業主原始和變動資訊?8、所轄派出所要求物業公司隨時提供小區業主原始資訊和變動資訊?9、召開業主大會需提供業主資訊?10、法院、檢查院、監察局持有效證件也可以調取業主資訊。

    從上面可以看出,可洩露業主個人資訊,不一定是一個部門和單位?雖然法律、政府都要求不準洩露業主個人資訊,但社會啥時侯都不是真空。看問題應全面、重證據,科學分析判斷,以免傷及無辜,也影響自己的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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