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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714470155983

    以物易物的會計處理:

      以物易物在會計上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來處理:涉及的問題包括換出資產收益確認與換入資產價值的確認兩方面。

      具有商業實質的交換——確認收入實現

      不具有商業實質的交換——不確認收入

      所得稅:換入的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成本,換出的資產確認銷售收入(視同銷售):自產的按照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外購的可按照購入價格。

      增值稅:確認收入,按照約定的價格確認收入。

      消費稅: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售價計算。

      【例】:某企業從事木材加工綜合業務,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7月與乙公司簽訂合同,企業以自己生產的成本是8萬元的500平方米實木地板,換入乙公司生產的機器裝置兩臺,雙方協商價格是12.5萬元,實木地板本月在其他銷售中上半月售價是每平方米240元, 下半月是每平方米255元 。雙方均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的價格均為不含稅),實木地板的消費稅率是5%。

      借:固定資產 12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12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125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

       應交消費稅=500×255×5%=6375(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6375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6375

      以物易物或以物換物顧名思義,就是指用自己已有的物品/服務與別人交換,以換取別人的物品/服務,是一種現有貿易模式出現之前已有的交易方式。早於人類會使用貨幣作買賣之前,人類已經懂得以物易物。以物換物不同於買賣,並沒有使用任何金錢作交易的工具,所以以物易物不一定是一場等價交換。

      而在現今天社會,以物易物是一種視同的銷售行為,它是指銷售雙方不是以貨幣結算,而是以同等價款的貨物相互結算,實現貨物購銷的一種方式。

    在實務中,以物易物的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並計算銷項稅,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並計算進項稅額。應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動中,應分別開具合法的票據,如收到的貨物不能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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