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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城市路口

    第二就是孩子父母,作為孩子的監管人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至於要求商家賠償也是對的,賠償數額可以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透過法律途徑。

  • 2 # 雨中趕路人

    在這個問題上我先不說要求商家賠償對不對,首先我不知道你的孩子有多大,因為孩子要是大了,能夠自己控制能力的話,你要搞清楚是不是你的小孩子坐在椅上動來動去而導致摔倒,而且可以說家長監管不到位也要負上責任的。還有你確定是因為地滑才導致你小孩子從椅子上摔倒的話,那你可以要求商家賠償,現在一般商家都會安裝攝像頭的,商家會調監控錄影來確定誰的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法通則》都對自然人的人身權受到侵害作了相應規定。作為餐飲消費場所,不僅要保證顧客在用餐過程中食品衛生安全,還要保證顧客在自己的場所內不能因自身的原因給顧客人身造成傷害,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如果小孩的摔到是餐廳地滑等原因導致,也就是說小孩受傷與餐廳本身的過錯之間有直接的因果聯絡,餐廳就得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小孩摔倒是他自身的原因,餐廳可以免責。

  • 3 # 走由狄

    謝謝邀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明確規定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所以餐廳作為商家,應當負有保證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的義務!

    你作為消費者,到飯店消費,享有在消費時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的法定權利,其合法權益應當得到餐廳的尊重。如果餐廳地面的確溼滑,確實影響人的正常使用,需要擔負一部分責任,但由於你的孩子是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你需要擔負主要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商家的確要承擔部分責任!
  • 4 # 娛樂新劇情

    孩子在餐廳吃飯地滑從椅子上摔倒!要求商家賠償對不對?圖片來自網路

    這個話題不是今天才有人提起,先來看一個案例。2014年9月24日,張女士到密雲某餐館用餐。其間,張女士從衛生間出來下樓梯時不慎摔落,經診斷右腕橈骨骨折,右肘冠狀突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事後,張女士將餐館訴至法院索賠。

    其實我們在外出消費時,難免會碰到一些不可控的因素危及我們的人生安全,經營場所應該在醒目的地方貼出警示語,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如果出現在消費場所因地滑,樓梯太陡,光線陰暗等造成消費者人生傷害,都有權對場所經營者提出賠償。

    孩子在餐廳吃飯因地滑摔倒,如果只是摔了一跤,並未造成身體傷害,你提出賠償是沒有道理的,而且這也是你個人品德的汙點。作為餐廳確實有過錯,未確保就餐環境的安全。如果孩子有摔傷,餐廳也應該賠償你的誤工費及孩子的醫藥費。

    在外消費,我們都應該多注意安全,特別是老人、小孩在外就餐,購物時儘量有大人陪同。大人需照顧好老人和小孩,雖然出現意外可以獲得賠,但是家人的身體安全才是最重要的。

  • 5 # 人世間事

    就此假設案例,依<消法>視情節輕重,餐廳對消費者予以賠償或協調解決。合情合理。

    不過,做生意嘛,老闆就應善良些,仁義些,做個笑面餐飲人。儘量去周全客人,讓客人滿意。若真出了這種意外,一定要主動去擔當。若是遇到那“碰磁”的,那可要當心了,按個監控吧,全面無死角,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想賴是賴不成的。不過,老闆還是要管理好方方面面,以免出現妣漏。

  • 6 # 九洲懶人

    小編分析一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知,顧客進入餐廳就餐,在其取得有償服務時,有權要求餐廳提供的設施、用品符合安全要求,只要顧客無損傷自身故意,無他人侵害以及本人突發疾病等情況發生,應確定為是餐廳提供的服務設施用品未完全達到安全要求,因此顧客身體受到損害,餐廳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孩子在他人均未出現摔跌的情況下出現摔倒,餐館應當賠孩子的醫藥費。

    孩子的家長也有一定的責任,孩子小,家長作為第一家監護人,有責任保護孩子的健康等一切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11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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