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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744年,張小敬因血洗熊火幫、手刃萬年縣縣令、劫持皇子永王,被“刑部和大理寺已定了斬刑,永無赦。
據《唐律疏議》開篇第一卷《名例》記載, “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
這個張小敬,被大理寺(唐朝最高審判機關)審判,經刑部(唐朝中央司法行政機關)稽核,定了斬立決,可見這張小敬不僅僅是殺了個人這麼簡單。
那究竟咋回事呢?來回憶一下劇情。
張小敬斜著眼睛對李必惡狠狠地說:“我所犯之罪乃十惡之九,是不義罪。”
“不義罪”可不是一般的罪噢,所謂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張小敬殺死萬年縣縣令的犯罪行為,是被判定為“不義罪”的主要原因。
“禮之所尊,尊其義也”。儒家用“義”調和非血親關係的人際,教育其不得背信棄義,獲曰“不義”。適用十惡之不義條款來判定張小敬案件的關鍵在於是否滿足不義罪的刑律規定。
據《唐律疏議》記載不義之罪有三:
1、殺死本地的府主、刺史、縣令和自己的老師,此處並不計較這些被害人的官品,只要身居府主(五品以上)、刺史(從三品)、縣令(反正被張小敬殺死的萬年縣縣令是正八品)、老師(無品不是官吏,古代人對老師好尊敬啊,不能隨便擊殺呢);
2、作為一個“吏”(政府辦事人員,事業編制,比如)殺死了自己五品以上的行政長官;本案張小敬是萬年縣的“不良帥”,乃中國唐代時官府掌管偵緝逮捕任務的官吏的職務稱;
3、第三種情況發生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丈夫死後不舉喪,作為一名寡婦,敢在喪期間脫掉孝服穿上吉服,開開心心地改嫁。
張小敬犯罪行為地為京師,且殺死他的直屬上司——八品縣令,應當處以流刑以上徒刑。且從權力配置上看,大理寺對於徒、流案件的判決,須經刑部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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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唐律疏議》開篇第一卷《名例》記載, “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
這個張小敬,被大理寺(唐朝最高審判機關)審判,經刑部(唐朝中央司法行政機關)稽核,定了斬立決,可見這張小敬不僅僅是殺了個人這麼簡單。
那究竟咋回事呢?來回憶一下劇情。
張小敬斜著眼睛對李必惡狠狠地說:“我所犯之罪乃十惡之九,是不義罪。”
“不義罪”可不是一般的罪噢,所謂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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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之所尊,尊其義也”。儒家用“義”調和非血親關係的人際,教育其不得背信棄義,獲曰“不義”。適用十惡之不義條款來判定張小敬案件的關鍵在於是否滿足不義罪的刑律規定。
據《唐律疏議》記載不義之罪有三:
1、殺死本地的府主、刺史、縣令和自己的老師,此處並不計較這些被害人的官品,只要身居府主(五品以上)、刺史(從三品)、縣令(反正被張小敬殺死的萬年縣縣令是正八品)、老師(無品不是官吏,古代人對老師好尊敬啊,不能隨便擊殺呢);
2、作為一個“吏”(政府辦事人員,事業編制,比如)殺死了自己五品以上的行政長官;本案張小敬是萬年縣的“不良帥”,乃中國唐代時官府掌管偵緝逮捕任務的官吏的職務稱;
3、第三種情況發生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丈夫死後不舉喪,作為一名寡婦,敢在喪期間脫掉孝服穿上吉服,開開心心地改嫁。
張小敬犯罪行為地為京師,且殺死他的直屬上司——八品縣令,應當處以流刑以上徒刑。且從權力配置上看,大理寺對於徒、流案件的判決,須經刑部核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