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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072379282667

    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公訴人與辯護人往往圍繞刑事案件的證據不足問題進行激烈的論辯,因為,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所以,“證據不足”是刑事訴訟過程中認定罪與非罪的不可逾越的基本界限。因此,充分理解“證據不足”的標準是每個刑事法官以及公訴人、辯護人至關重要的一個課題。

    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原則是證據不足作無罪判決的法理基礎。根據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無罪推定是指:“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當視為無罪。”。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就是無罪推定原則關於疑罪從無處罰方法的體現。而與無罪推定直接聯絡的是證明責任問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責任,證明責任嚴格地由控訴方承擔。如果證據不充分,事實不清楚,使被告人是否有罪處於不能證實的懸疑狀態,法院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無罪判決。據此,關於證據不足的適用標準,又涉及到刑事訴訟的案件證明標準問題。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顯然,中國對刑事案件有罪判決的證明標準就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因此,我們要充分理解證據不足的標準問題,不得不在理解無罪推定原則的法理基礎上,首先應充分理解刑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問題。

    證明標準即指法律要求證明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它是一種目的性、原則性的要求。由於刑事案件關係到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判決無罪人有罪的冤案成本遠大於放縱有罪人無罪的錯案成本,因此將主要的說服責任分配給公訴方,並且設定排除合理懷疑的嚴格證明標準來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證明標準也不是機械僵硬的,一般情況下,案件越是重大,對客觀真實和實質公正的要求就越強烈,證明標準就越高。例如故意殺人罪與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證明標準和舉證責任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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