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定點屠宰企業(以下簡稱“屠宰企業”)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壓實非洲豬瘟防控主體責任,細化實化防控舉措,不造謠、不傳謠,以實際行動維護豬肉市場的安全、平穩執行。具體做到:
(一)嚴格落實生豬進廠查驗制度。屠宰企業在臨床檢查發現異常、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畜禽標識的生豬不得入場。尤其在暫停生豬(種豬除外)調入調出期間,嚴禁屠宰企業從疫情省份以及疫情周邊省份調入生豬,禁止從疫區市和發生2起(包含2起)以上疫情的省份調入生豬產品,經陸路跨省調運入境的生豬不得途經發生疫情的省份。
(二)嚴格落實生豬屠宰檢疫檢驗。屠宰企業要按照有關標準做好生豬待宰靜養並加強待宰圈巡查,發現異常情況,採取隔離措施,並及時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要按照國家規定要求開展屠宰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發現疑似非洲豬瘟臨床症狀,要立即停止屠宰,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駐場官方獸醫。要加強對生豬來源和產品、豬血等副產品去向登記,出廠產品必須具備“兩證兩章”(即動物檢疫合格證及合格印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及合格印章)。凡是記錄不全、“兩證兩章”(即動物檢疫合格證及合格印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及合格印章)不全的,一律禁止出廠銷售。
(三)嚴格落實清洗消毒。屠宰企業要按照規範對工作人員、運輸活豬和產品的車輛、待宰圈、屠宰線、屠宰工具、無害化處理暫存或處理裝置進行清洗消毒。
(四)嚴格落實無害化處理。屠宰企業要按照國家規定對運輸途中死亡生豬、入場後檢疫檢驗不合格生豬及其產品、不可食用生豬產品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嚴防病害豬和病害產品流出屠宰廠(場)。
(五)強化生豬販運經紀人管理。屠宰企業要主動約束生豬販運經紀人(業務員)落實生豬收購運輸的各項制度,讓他們及時瞭解疫病防控的相關政策和有關要求。要及時和生豬販運經紀人簽訂承諾書,不得隨意壓價收購生豬,嚴禁為運輸生豬換證或者透過“隔山開證”方式收購運輸生豬。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以下簡稱“屠宰企業”)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壓實非洲豬瘟防控主體責任,細化實化防控舉措,不造謠、不傳謠,以實際行動維護豬肉市場的安全、平穩執行。具體做到:
(一)嚴格落實生豬進廠查驗制度。屠宰企業在臨床檢查發現異常、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畜禽標識的生豬不得入場。尤其在暫停生豬(種豬除外)調入調出期間,嚴禁屠宰企業從疫情省份以及疫情周邊省份調入生豬,禁止從疫區市和發生2起(包含2起)以上疫情的省份調入生豬產品,經陸路跨省調運入境的生豬不得途經發生疫情的省份。
(二)嚴格落實生豬屠宰檢疫檢驗。屠宰企業要按照有關標準做好生豬待宰靜養並加強待宰圈巡查,發現異常情況,採取隔離措施,並及時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要按照國家規定要求開展屠宰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發現疑似非洲豬瘟臨床症狀,要立即停止屠宰,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駐場官方獸醫。要加強對生豬來源和產品、豬血等副產品去向登記,出廠產品必須具備“兩證兩章”(即動物檢疫合格證及合格印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及合格印章)。凡是記錄不全、“兩證兩章”(即動物檢疫合格證及合格印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及合格印章)不全的,一律禁止出廠銷售。
(三)嚴格落實清洗消毒。屠宰企業要按照規範對工作人員、運輸活豬和產品的車輛、待宰圈、屠宰線、屠宰工具、無害化處理暫存或處理裝置進行清洗消毒。
(四)嚴格落實無害化處理。屠宰企業要按照國家規定對運輸途中死亡生豬、入場後檢疫檢驗不合格生豬及其產品、不可食用生豬產品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嚴防病害豬和病害產品流出屠宰廠(場)。
(五)強化生豬販運經紀人管理。屠宰企業要主動約束生豬販運經紀人(業務員)落實生豬收購運輸的各項制度,讓他們及時瞭解疫病防控的相關政策和有關要求。要及時和生豬販運經紀人簽訂承諾書,不得隨意壓價收購生豬,嚴禁為運輸生豬換證或者透過“隔山開證”方式收購運輸生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