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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是指沒有營業執照嗎?這是個非常有趣的話題。昨天和人聊起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性”。到底什麼是非法性,是不是指平臺的證照不齊全?比如說沒有營業執照?P2P三證不齊全?私募基金沒有登記備案?都不是。為什麼?因為即便是這些證照都齊全,也只是代表他們可以從事P2P的借貸資訊中介,私募基金非公開的面向合格投資者募資的業務,不代表就可以面向社會吸收公眾存款,這是兩碼事。因此,非法性,就是指沒有合法資質開展募集存款的行為,而不是指沒有合法資質開展P2P、私募基金、民間借貸的行為。目前,只有銀行(和上市公司發行債券),才能面向不對定的公眾吸收資金,約定保本付息,也就是吸收社會存款。說個題外話,你可能要問,那上市公司在交易所,面向社會公眾(股民,俗稱韭菜)發行股票行為是不是吸收資金行為,是不是吸收存款?正確答案是,上市公司這個行為是吸收資金的行為,但不是吸收存款。股票本質是風險投資股權投資,股權就是風險投資,不會有任何保本承諾。你現在去券商開戶,流程為什麼很麻煩,主要就是要做這方面的風險提示,投資股票不會存錢,買到垃圾股,你投的錢可能就成了垃圾,沒有人給你保本。基於存款和股票投資的這種區別,社會資金的流動,才會正常依照風險偏好流向該流向的領域,從而防止不願因承擔風險的資金,錯誤的,被誤導的進入了高風險領域。同理還包括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是面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募資行為,但是,注意,他是吸收資金,不是吸收存款,本質上,和股票類似,都是不能承諾保本付息的,否則,就是非法吸存。回到非法集資非法性的話題,通俗而言,具體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裡的非法,主要是指行為違法,即沒有合法的資質,面向社會公開吸收資金,承諾保本付息的行為。這裡承諾保本付息的資金,就是指“存款”。而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的第一項業務,就是吸收公眾存款。而銀行除了存款儲蓄業務可以約定保本的利息之外,目前出售的一些理財產品,也不能公開承諾保本。否則就造成了儲蓄業務和理財業務的混淆。嚴格意義上講,理財產品承諾保本,就是非法集資。因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性,就是沒有合法資質,開展了銀行的面向公眾吸收存款業務。在這類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可能會商請人民銀行、地方證監局、金融局等出具業務性質認定函,作為起訴被告人構成非法性的依據。但是實際上, 從前面的討論可以看出,非法性的論證,實際上是個很綜合的過程,其論證實際上,是來自於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他三個特點“公開性、社會性、利誘性”的論證,一旦構成後面三項,又不是銀行,那就符合非法性的要求。根據2011年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非法性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吸收資金,具體表現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吸收資金和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兩種。其中,“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包含三個層面的內容:一是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不是單指某一個具體的法律,而是一個法律體系;二是非法集資違反的是融資管理法律規定,而不能是其他法律規定;三是隻有融資管理法律規定明確禁止的吸收資金行為才有違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主要表現為以下四種情形:一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二是騙取批准欺詐發行;三是具有主體資格,但具體業務未經批准;四是具有主體資格,但經營行為違法。

  • 2 # 孫洪鶴

    非法集資具體涉及到如下這些行為:

    1、首先就是公司的相關手續和資質,民營企業融資難,創業者缺少資金,這時如果利用廣大社會的公眾存款,手續不全,這時就是涉及非法集資;但事實上這種情況反而不是管理的重點。

    2、其中一個重點監管的核心是:拉資金的手段,現在很多民營企業都可以掛殼掛靠,但是拉資金的方式是:拉人頭,搞分級返利,這時就是涉及違法集資,經濟詐騙、有的涉及傳銷。現在出現的案例很多都是涉及利用網際網路進行非法集資和詐騙,比如網際網路某些金融投資專案。

    3、眾籌模式,很多民營企業利用全新的眾籌模式,融資,然後去投資,承諾投資者認購,股權、分紅、收益率,但這時如果無法保障收益,退款機制,企業在沒有資質的情況下直接收錢,這都是非法集資和詐騙,還有一些是擔保機制做假和虛誇收益,無法保障隨時退出的問題。

    4、非法專案的變形,最早時我們都知道類似於某某大造林專案,先收取投資人的預定錢和投資,以專案入股分紅,但是這個專案本身就是概念,虛誇專案,這時平臺的贏利核心不是專案盈利,而是拉資金,非法佔用公眾存款,非法手法集資,這類專案現在也很多。

  • 3 # 正易法務任我行

    所謂的非法是指吸收了不特定人群的資金並形成資金池,卻沒有金融牌照資格,沒有像銀行、小額貸款公司那樣有銀監會和金融辦的監管規定,違反了相關的銀行法或金融監管條例,簡單地說沒有相關的資質,卻幹了有資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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