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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對大多數百姓來說,房屋是最為重要的財產。因此,房屋徵收涉及到眾多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房屋被徵收後能獲得多少補償也是老百姓最為關注的問題。很多人都覺得,既然是補償當然多多益善了。其實,我們不能看別人拿了多少補償就覺得自己也應該得到多少補償。要知道,你的房屋和別人的房屋,在區位、性質、面積等具體因素上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補償也會存在差異。那麼,無法確定具體補償數額的情況下,補償標準是否合理就顯得尤為重要了。接下來,我就教你如何判斷補償標準是否合理。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

    若您的房屋下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那麼其補償依據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各地區依據該法規制定的地方性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與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可見,法定的徵收補償就包括這三個方面。

    此外,被徵收人有權在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置換兩種補償方式之間進行選擇。無論什麼型別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專案,都應留給被徵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空間。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二、集體土地上徵地拆遷補償

    針對集體土地的法定徵地補償有三項,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的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這三項費用並非全部給到被徵收人口袋裡。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各地方的具體規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遵循“是誰的就給誰”的原則,直接支付給地上物的權利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則要區分情況支付給被徵地農民,或者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召開村民會議進行分配、發放或用於其他安置目的。總之,這兩項費用最終必須落實到被徵地農民的身上,不得被挪作無關用途。

    值得一提的是,《土地管理法》大修工作仍在推進中,目前仍單純適用2004年的老舊規定,可能無法貼合徵地工作中的現實情況。生活成本不斷增加,土地的價值卻沒有大幅上漲。如何保證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呢?其實,自然資源部在2005年就釋出通知,要求各地方制訂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解決補償低、同地不同價、隨意性大等問題。這兩種標準適用哪一種,都需要根據原國土資源部指導意見,設定基準時點,每3-5年調整一次。按照此法計算補償,比單純計算平均年產值倍數更為科學、合理。

    法律暫時還未修改,制訂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房地分開補償,確定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和重置成新價等補償計算新方法,已經是現有框架下較為合理的政策。有的農民朋友說,還是感覺補償過低。這就需要我們委託律師,在維權中針對個案具體分析。

    總之,按今天的理解,我們不妨在前述3項補償費用之後再增加一項——對農民宅基地上房屋價值的補償作為第4項必備的徵地補償費用。

    我最後要強調的是,所有號稱能夠計算具體補償數值的宣傳基本上都不靠譜。目前階段,針對農村徵地補償的規定仍沒有更新動態,特別是集體土地徵收方面。在《土地管理法》修改前,我們只能參照現有規定,對比所遇徵收專案的補償計算方法是否合法、合理。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是徵收的原則與底線。如果你感覺補償標準不合理,就要及時諮詢律師,弄清究竟哪裡不合理、為什麼不合理,依靠專業知識的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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