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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講法講理

      c夫妻雙方應該沒有約定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婚期期間產生的債務原則上是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務明確約定了是一方的債務,有一方清償。債權人可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夫妻雙方有義務履行。

      婚前財務公證,只能證明財產是女方的,不能改變債務的性質。

  • 2 # 老蔣閒言

    正如樓主所說,女方婚前財產可不可以用於婚後債務償還的這個問題,完全就要看女方的決定了。願意拿出來充公,償還共同債務,說明女方愛著個男人,大度。不願意拿出來充公,償還共同的債務,也是本分。

    法律認可家庭財產,是由夫妻的共同財產和婚前的個人財產組成。在婚姻的框架下,合法的夫妻雙方的利益都受到法律保護。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而改變它確權的歸屬性質,永遠是屬於個人擁有的,財產擁有者對自己的財產就擁有了絕對的處置權。

    依照婚姻法規定,合法的夫妻在婚姻期間內任何一方的收入,是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同時,法律還規定,在婚姻期間內產生的債務,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雙方都有償還債務的責任。並沒有規定,用共同的財產或者是單方的財產來償還債務,只要把債務償還清了,雙方就是講信譽,有道德的人。

    如果女方對婚姻有滿滿的自信,抱著一竿子打到底,夫妻白頭偕老的心,就沒有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區分了。她願意把自己的婚前財產拿來償還婚內的債務,這是她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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