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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區:分為大禁區和小禁區。小禁區又叫球門區,比賽場地兩端距球門內側5.50m處的線上,向場內各引一條長為5.5m與端線垂直的線,其一端與球門相接,另一端點相互連線並與端線平行,這三條線與端線範圍內的地區就是小禁區。在自己禁區犯規就是點球,除了守門員用手接回傳球。
小禁區是守門員禁區,在小禁區裡守門員有特權,任何人不得衝撞他,守門員發門球,必須在小禁區裡 半圓是以點球點為圓心,以9.15米為半徑做的弧,以保證在罰點球到時候,除了罰球的都離球9.15米以上,為什麼都是 9.15米,而不是10米或8米呢? 原來這和數學中的換算有關係。現代足球運動起源於英國,當時英制的長度單位是“碼”,1碼等於0.9144米,約0.915米。那麼,英制長度10碼換算成公制長度就是9.15米。這就是9.15米的來源。
越位:1.凡進攻隊員比球更接近對方球門線者,即為處於越位位置。下列情況除外:
a.該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b.至少有對方隊員兩人比該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的球門線。
2.當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同隊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時,裁判員認為該隊員有下列行為,則應判為越位:
a.在干擾比賽或干擾對方;
b.企圖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3.下列情況,隊員不應被判為越位:
a.隊員僅僅處在越位位置;
b.隊員直接接得球門球、角球或界外擲球。
4.隊員被判罰越位,裁判員應判由對方隊員在越位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果該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越位,那麼這個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時所在球門區內任意位置執行。
通俗地說一下,就是進攻隊員向前傳球的一瞬間,接球隊員在對方半場,且在比對方倒數第2名防守隊員更靠近對方球門線。
禁區、大禁區(罰球區)、小禁區(球門區)
一塊完整的11人制足球場地中存在著2個禁區,分別位於球場兩端。禁區包括大禁區和小禁區,也成為罰球區與球門區,在足球解說中我們通常聽到的“某某帶球突入禁區”一般指的是大禁區,也就是球門和禁區弧之間的大方框。大方框裡面的小方框就是小禁區。
而大禁區與小禁區並不僅僅是名字上的大小之分,更重要的是其作用不同。
大禁區(罰球區)內,在距離球門柱之間等距離的中點12碼(11米)處設定著一個罰球點,當防守方在大禁區內犯規時,將被判點球。
小禁區則是守門員的“特權區”。在小禁區內,守門員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受到特殊的保護,對方球員不得與守門員在此區域內發生衝撞。
越位、造越位、反越位根據《足球競賽規則》,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本身並不是犯規。 隊員處於越位位置,如果其:頭、軀幹或腳的任何部分處在對方半場(不包含中線),且頭、軀幹或腳的任何部分角球和對方倒數第二名隊員更近於對方球門線。所有隊員包括守門員的手和臂部不在越位位置判定範圍內。與對方倒數第二名隊員齊平或與對方最後兩名隊員齊平則不屬於越位位置。
而處於越位位置並不一定會被判罰越位。只有該球員以如下方式參與了實際比賽,才被判罰越位犯規。
在同隊隊員傳球或觸球后得球或觸及球,從而干擾了比賽,或干擾對方隊員,包括:透過明顯阻礙對方隊員視線,以妨礙對方隊員處理球,或影響其處理球的能力,或與對方隊員爭搶球,或有明顯的試圖觸及離自己位置較近的來球的舉動,且該舉動影響了對方隊員,或做出影響對方隊員處理能力的明顯舉動。或在如下情況發生後觸球,從而獲得利益或干擾對方隊員:球從球門柱、橫樑、比賽官員或對方隊員處反彈或折射過來。球從任一對方隊員有意救球后而來。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在對方隊員有意觸球(任一對方隊員救球除外)後得球,不被視為獲得利益。“造越位”指的是是足球比賽中的一種防守戰術,屬於對規則的合理利用。具體是指在對方球員出球/傳球時防守隊員位置前提,使得出球隊員出球瞬間接球隊員處於越位位置。如下圖,藍色球衣一方造越位成功。
“反越位”則是攻方針對防守方造越位戰術而誕生的攻擊方式。具體可分為2中情況:
當防守方造越位時,攻方球員識破對方意圖跟著對方防守球員移動,使自己不處於越位位置,然後再憑藉自己的反應速度與爆發力,在隊友傳球時迅速向對方球門移動。
當防守方造越位時,攻方最前面的隊員依然處於越位位置,但不參與進攻,出球球員將球傳給後方不處於越位位置的球員,利用防守方的大意突破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