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歸御史管,御史是秦官 秦御史大夫的職責:
一是承轉皇帝詔令制書,“受公卿奏事”,併兼掌圖籍文書及記事之任;
二是監察百官,“舉劾按章”,主治重大案件。 刺史監察制度設立 漢武帝時加強對地方控制的措施:設十三刺史,刺史官級低於郡守,但其代表中央。巡行郡國,監察地方的諸侯王和郡守縣令,以後,成為定製,形成一套監察制度。有必要點明:刺史制度是在原有的地方層層監察的基礎上(並非原來地方沒有監察),增加了中央直接監察的內容,使中央直接控制的監察權力得以延伸。 東漢時,刺史成為常駐官員,後又掌軍政大權,刺史成為州的最高長官(監察官員演變為行政官員,監察區變為地方行政區),監察制度是必要的,但刺史逐漸演變為地方長官,失去監察官的作用。 《漢書.百官表》 御史大夫,秦官……掌副丞相。有兩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蘭臺,掌圖籍秘書,外督部刺史,內領侍御史員十五人,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 科舉選士制度的創置 “監御史,秦官,掌監郡。漢省,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詔條察州,秩六百石,員十三人。” 《通典·職官》 “漢刺史來傳周行郡國,無造所治。中興所治有定處。舊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錄囚徒,考殿最。初歲盡詣京師奏事。中興但因計支,不復詣京師。”
刺史歸御史管,御史是秦官 秦御史大夫的職責:
一是承轉皇帝詔令制書,“受公卿奏事”,併兼掌圖籍文書及記事之任;
二是監察百官,“舉劾按章”,主治重大案件。 刺史監察制度設立 漢武帝時加強對地方控制的措施:設十三刺史,刺史官級低於郡守,但其代表中央。巡行郡國,監察地方的諸侯王和郡守縣令,以後,成為定製,形成一套監察制度。有必要點明:刺史制度是在原有的地方層層監察的基礎上(並非原來地方沒有監察),增加了中央直接監察的內容,使中央直接控制的監察權力得以延伸。 東漢時,刺史成為常駐官員,後又掌軍政大權,刺史成為州的最高長官(監察官員演變為行政官員,監察區變為地方行政區),監察制度是必要的,但刺史逐漸演變為地方長官,失去監察官的作用。 《漢書.百官表》 御史大夫,秦官……掌副丞相。有兩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蘭臺,掌圖籍秘書,外督部刺史,內領侍御史員十五人,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 科舉選士制度的創置 “監御史,秦官,掌監郡。漢省,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詔條察州,秩六百石,員十三人。” 《通典·職官》 “漢刺史來傳周行郡國,無造所治。中興所治有定處。舊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錄囚徒,考殿最。初歲盡詣京師奏事。中興但因計支,不復詣京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