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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北日月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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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千尋法律
原告在起訴時,要向法院提交訴狀及證明你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訴狀及證據材料提交的份數就是按照被告的人數決定的,法院在受理原告的立案申請後,向被告郵寄傳票的同時,會將原告提交的訴狀和證據材料一併郵寄給被告。
原告在起訴時,要向法院提交訴狀及證明你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訴狀及證據材料提交的份數就是按照被告的人數決定的,法院在受理原告的立案申請後,向被告郵寄傳票的同時,會將原告提交的訴狀和證據材料一併郵寄給被告。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一般的民事訴訟案子,原告起訴時要提供起訴狀和基本的證據。法院會在原告立案後會將起訴狀副本和主要證據副本或者證據目錄送達被告方。案情複雜的案子,開庭之前有個證據交換程式,法官組織訴訟各方坐在一起,互相交換證據(一般證據原件留在自己手中,複製件給對方)。
舉例,張三訴李四王五交通事故糾紛。立案後,必要時法官會給各方發傳票,於某年月日在第某會議室進行庭前證據交換。原告提交醫療費單據,身份證影印件,戶口簿影印件,親屬關係證明覆印件,病歷影印件等,李四提交保單影印件,車輛登記資料影印件,王五提交租賃車輛的合同影印件等。
庭前交換證據有利於雙方積極準備答辯,節省訴訟時間。
開庭後,法官會核實各方身份資訊,宣佈雙方權利義務,詢問各方是否同意調解。然後是原告發言,出示證據。原告的證據都由法警傳遞給被告檢視。然後是被告答辯,被告出示的證據先交給法官過目,再傳給原告檢視。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舉例來說。原告方發言到了醫療費一項,他會說醫療費某某元。證據有醫療費單據某某張,住院病歷一份,用藥詳單一份。證據呈給法官過目,法官再透過法警遞給被告過目。如果被告認為原告的證據有問題,例如他會指出,正式單據10張,合計收費是5600元,但是原告訴狀主張的醫療費是6100元。法官要求原告答辯,原告說,治療時缺某種藥醫院沒有需要患者自己外購,這個情況在病歷某某頁有醫囑記載。發生的費用500元,是在醫院門口的某某藥店購買的,有pos機付款單據和手寫收據為證。被告檢視以後認可。
綜上,雙方的證據本身不是機密,必須經過雙方質證認可方能作為定案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