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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795225395921

    保管遺失物等必須的費用可以索要。

    法律依據:

    1、《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2、《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案例:撿到遺失物品索要保管費合理合法

    如今,網路交流日益發達,越來越多的人出行時選擇實時預約、快捷方便的網約車代步。不過,家住南川城區的小張,春節期間走親戚用了一次網約車,卻遇上了鬧心事,讓他整個春節都過得很不愉快。

    那是農曆正月初四,小張和家人高高興興叫了一輛網約車走親戚。一路上,一家人說說笑笑,聊得不亦樂乎,結果下車時,小張不慎將自己的錢包遺失在車上。待他發現物品遺失後,立即透過手機軟體聯絡上了車主,而車主不久便將錢包送還,但同時卻向小張索要800元“物品保管費”。

    “當時,考慮到錢包裡的身份證、銀行卡等證件補辦起來比較麻煩,而且如果我不支付800元‘保管費’,對方就不給我錢包,沒辦法,我支付了800元拿回了自己的錢包。”錢包雖然拿到了,但小張越想越鬧心,質疑800元“保管費”是不是太高了點,司機的行為是否合理合法?於是,他來到南川區司法局政策法律諮詢中心進行諮詢。

    “這個800元‘保管費’的確要價有點高。”聽了小張的遭遇,諮詢中心法律專業人士說,小張透過網約車軟體聯絡司機,並付給相關費用,雙方已經形成了運輸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網約車司機在這個過程中屬於具體的服務者,他應當負有返還小張錢包的法律義務。

    既然司機負有返還錢包義務,那小張是不是一分錢都不用支付司機呢?

    “當然不是。”該中心法律專業人士稱,根據中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一百一十二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的規定可以看出,網約車司機拾得錢包後,應當無條件透過直接或間接方式履行返還義務,且可以向權利人主張為保管該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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