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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留養親”其實指的就是如果罪犯家裡父母、祖父母年事已高,且無人贍養的情況下,只要不是犯的十惡不赦的大罪,對於罪犯的懲戒可以暫時停止,允許罪犯履行完對老人的養老送宗義務之後再予以執行。最早源於北魏年間,之後歷朝歷代予以延續。
發展歷程“存留養親”制度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公元488年下詔創制的,《北魏律·名例》規定:“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不在原赦之例。”
唐宋時期:《唐律疏議·名例》規定:“犯流罪而祖父母、父母老(年八十)疾(篤疾)應侍,家無期親成丁者,權留養親,不在赦例;但如家有進丁及親終期年者,仍執行流刑。”
明清時期:《名例律》規定:“徒流犯祖父母、父母老(年七十)疾(廢疾)無人侍養者,止杖一百,佘罪收贖,存留養親。”
執行方式存留養親主要是指依法被判處死刑或者徒(坐牢)流(流放)重刑的罪犯,如果是獨子,或者不是獨子但家裡沒有十六歲以上成年男子,且家中有年老、殘疾或者身患重病的祖父母、父母等直系血親長輩需要鳳陽的老者,該罪犯可以不照原來的判罰執行,改處其他刑罰(杖刑或枷刑),處罰之後可以讓其返回家中履行贍養義務。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的是十惡不赦(唐宋時期)或者常赦所不原(明清時期)的重罪,是不在此列的。
執行流程我們以明朝為例:罪犯一旦經過秋審判決,在沒有執行之前,符合存留養親政策的罪犯需要提前說明情況,由縣衙進行核查,分別由鄉約、地方、十家長、兩鄰出具證明,然後由縣衙出具罪犯的所犯罪行和應該存留養親的原因,逐級上報確認,最終由督撫確認後上報至刑部(京師五城的百姓,由掌印兵馬司指揮進行查明出具結果,巡城御史進行確認上報刑部)。
朝廷批准之後,便可以執行了,一般會將死刑犯改處枷號之刑兩月、杖責40大板(各朝不一,唐朝為120大板,罪行重一等加20大板)。如果是因殺人而獲罪的,還要賠償死者家屬20兩銀子;徒刑則改處枷號之刑一月,流刑改處枷號之刑四十天。
執行完之後,罪犯便可以回家去履行贍養義務了。
自漢朝之後儒家思想大行其道,至此之後各封建王朝均已“孝道”治天下,而子女贍養老人則是“孝”的具體體現形式,存留養親可以看做是古代“律法”向“孝”讓步的結果,也演算法律不外乎人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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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歷史春秋網
“權留養親”制度又叫“存留養親”,公元488年,南北朝時期北魏孝文帝拓跋宏下詔創制權留養親制度,規定犯罪之人(一些重罪除外),如果父母年邁、無人照料,政府可不立即執行判決,而允許犯罪人回家贍養父母,等完成贍養父母的義務後再執行原判決。北魏以後的朝代延續了這一制度。《宋刑統》規定:除了謀反、內亂等死罪,罪人若家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歲以上的,且“戶內無周親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可以“申刑部具狀上請聽敕處分,若敕許充侍”。
權留養親制度是儒家孝道的制度化操作,表面看起來,非常人性化。這項制度從北魏開始,一直到清朝才結束,延續了一千六百年之久,可以說得到了人們廣泛的認同。但依我看,這項制度雖然對於犯罪人很人性,但對於受害者卻不人性,因為犯罪人借一個孝字,逃脫了法律的制裁。如果犯罪人贍養的老人足夠長壽,那受害者情何以堪呢?
權留養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備的產物,因為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備,如果犯罪人去服刑,則等於間接害人或殺人,因為犯罪人年老的長輩無人奉養。北魏到清朝執行這個制度,也與當時人們的壽命,一般不夠長有關。活過八十歲的人,非常稀少,這就相當於制定一百歲以上老人可以免費醫療一樣,可以享受這種制度的人,成為稀有者。這也是這項制度得以長期施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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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碩士為您解答:權留養親也稱作存留養親,在法理上的解釋為:犯人直系尊親屬年老應侍而家無成丁,死罪非十惡,允許上請,流刑可免發遣,徒刑可緩期,將犯人留下照顧老人,老人去世後再實際執行。這一制度發源於北魏孝文帝,孝文帝改革主張過漢化,大量吸收儒家理論和精神,將儒家精神植入法律建設之中。宋朝的存留養親,須上請,應該報告給中央司法機關審理後執行。
中國古代的法律,自秦朝以後,都無可避免地進入“法律儒家化”的圈子,即一條法律必須符合儒家經典和精神。這一原則,起源於漢朝,發展的巔峰是唐朝,唐朝的《唐律疏議》是中國古代法制建設的巔峰,在這部法典裡,形成了“禮法合一”的局面。宋朝時沿襲發展唐朝法律。
按儒家孝的倫理觀念,子孫必須盡養老送終的義務。不能因為個人的犯罪而牽扯到老人無人送終,更加上統治者有宣揚仁政、以孝治天下的理念,存留養親制度也就應運而生了。這一制度強調維持家庭穩定,是中國古代法律家庭化、倫理化、儒家化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