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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山水漁人74217620

    民國時期的一夫多妻後來如何了?

    這種一夫多妻是傳承皇宮皇帝的做法,不及皇上的百分之一,但卻是大戶人家的標誌與體面。

    大戶人家在體面上也是有競爭的,假如李家除了結髮妻子,後又納了兩房小妾,在財力基本相當的情況下,張家必定要多納一房小妾。

    而更有財大氣粗的,納五六個小老婆的更是不再少數。因為那個時候就那風氣。

    民國後來也就解放了,不允許多妻制,據說有些人家也脫離了,有些沒有意見矛盾的還是完好存在。

    本人一個朋友他就是這樣的家庭,他父親有一老婆二個妾,但是他們做兒女的統一叫大娘二孃三娘。

    據他說,他們家也是蠻和氣的,同父不同娘共8個兄弟姐妹,基本上沒有任何爭吵,也是其樂無窮的。

    現在老一輩的都己作古了,而他們這一代也步入了老年行業,有的也做爺爺奶奶了。

    人生幾十年在世,轉瞬即過。好象民國離我們並不遠,卻也算是一個王朝,也從地平線上消逝了。――可惜的是三妻四妾的傳統為什麼沒有保留下來?害得現在的富豪總在偷偷摸摸地包小三小四,有點不近人情啊!

    唉!大浪掏沙,洗走了多少風流故事?孤漏寡聞,就此作罷!……

  • 2 # 野史也是史

    民國初期的婚姻制度是沿用清末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子只能有一個,而妾則可以有好多個。這可能在現代男人看來並沒有什麼實質性的區別,然而在古代乃至民國初期,妻與妾的地位是有著天壤之別的。

    一夫多妻制確實曾經存在過,它是由群婚演變而來,這種婚姻形式在母系社會時代就已萌芽。然而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又與繼承有著重重的矛盾,妻子的嫡庶之別就顯得格外重要,於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便應運而生。

    妻與丈夫是處於對等的地位,而妾的地位比妻低。妾叫丈夫為“君”,而把丈夫的妻子要叫“女君”,這便是婚姻中的“君臣”關係。一夫一妻多妾制規定,妻子死後,妾是不可以轉正為妻子的,妻不能出現兩個人。

    民國時期的婚姻從制度上來講,主要經過了兩個階段。一是北洋政府初期的一夫一妻多妾制,二是國民政府時期的一夫一妻制,但納妾是被預設的。

    北洋政府時期的一夫多妻制

    民國初期,北洋政府的婚姻立法並沒有什麼革新,仍然沿用清代的法律。規定結髮之妻乃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不可擅自作主。在妻子不能續香火的情況下,不得已才為丈夫置妾生子。若丈夫四十還沒子嗣,則是也要納妾的。

    此時雖然提倡一夫一妻,但這也是從治家的角度出發的。所有的家訓都是強調婚姻不是寄託感情、放縱情慾的場所,而是傳續子嗣的需要。話雖如此,但一夫多妻卻是當時的主要婚姻形式,凡是家有薄產的男人,首先想到的就是置妾。

    民國初期在強調夫妻名份的基礎上,也很重視妻尊妾卑的的關係,反對男子因寵妾而冷落妻子。妾如果欺凌妻子,則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北洋政府將清末律法稍作修改,但依然保留了濃厚的封建性。

    對婚姻家庭的規定,許多條款都是自唐以來的延續。律法中的婚姻家庭部分,即使在清朝覆滅後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仍被有效沿用。1926年透過的《婦女運動決議案》,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進一步重視婦女的解放。

    其中規定反對不平等的一夫多妻制和童養媳制,根據結婚、離婚絕對自由的原則制定新的婚姻法,保護被壓迫而逃婚的婦女,不得歧視再婚婦女等等。這一時期雖然有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並沒有明確禁止納妾。

    國民政府時期的婚姻制度

    在1931年實施的民法典中,規定了當時社會的婚姻和家庭制度。規定婚約由男女當事人自己訂定,男子結婚須滿十八歲,女子則須滿十六歲。比較亮眼的規定是“有配偶者不得重婚”,這無疑是否定了傳統的妻妾制,給了一夫一妻法律保障。

    這部民法雖然在很多方面都有很大的突破,但仍有嚴重的缺陷,它依然肯定和保護封建包辦婚姻。如其中的一條“未成年人必須在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後,才可結婚”。這是用代理人的“同意權”取代舊時的“主婚權”。

    對於早婚非常普遍的舊中國來說,實際上是給了包辦婚姻合法的地位。其中還有一條規定“婚禮必須有至少兩位證婚人到場”,證人通常就是媒人,可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依然存在。對於納妾,則更是避而不談。

    為了掩蓋依然存在的封建婚姻制度,民法往往含糊其辭以避開民眾輿論。在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同時,又宣稱納妾的問題不必透過法律形式來規定,實際上是默許了納妾現象的存在。司法院曾宣稱:取妾不屬於合法婚姻,不應以重婚罪對待。

    所以說,在當時的社會形勢下,那些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一夫一妻制,具有偉大的時代意義,但遺憾的是掌權者沒有認真執行相關規定,使得一夫多妻仍然非常盛行,直到新中國成立後才被真正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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