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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937787127551

    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得擅自加高、加寬、加長、拆除貨箱欄板或者增加車輛外廓尺寸。 原交通部2006年4月釋出實施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改裝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6]158號)對道路運輸車輛非法改裝的認定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執法監督過程中應該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非法改裝道路運輸車輛,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已獲得道路運輸證車輛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車輛。

    主要包括:

    1、擅自改變車輛型別或用途。指擅自將客車改為貨車、貨車改為客車、普通貨車改為專用貨車、專用貨車改為普通貨車、臥鋪客車改為座位客車、座位客車改為臥鋪客車。

    2、擅自改變車輛顏色。指擅自將駕駛室和車身改為與原車輛不同的外觀顏色。

    3、擅自改變車輛主要總成部件。指擅自更換與原車型不一致的發動機、變速箱、前橋、後橋或者車架;擅自更換車輛車身或者罐車罐體;擅自改變車輛懸架形式(空氣懸架、複合懸架、鋼板彈簧式懸架等懸架形式之間的改變)。

    對於小型、微型道路客運車輛加裝前後防撞裝置,道路貨運車輛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道路運輸車輛增加車內裝飾等,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可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自行決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將其認定為非法改裝道路運輸車輛。

    4、擅自改變車輛外廓尺寸或者承載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寬、加長、拆除貨箱欄板或者增加車輛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輪胎數量;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車軸數量;擅自增加客車座位或者臥鋪鋪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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