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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風24

    【案情】2009年春節,李某購買了火車票準備乘火車回家過年,進入火車站後李某按要求將自己的行李放在安全輸送帶上進行安全檢查。由於車站內旅客很多,李某被擠在了後面,等到李某拿到自己的行李時,發現自己的手機電腦不翼而飛。車站內的監控錄影也未監測到偷盜電腦的人。李某要求火車站進行賠償,雙方就此發生糾紛。

    【評析】本案的核心問題是火車站是否需要對旅客在進行安檢時丟失的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一種觀點認為,李某購買了火車票,與承運人火車站之間形成了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關係,保障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是承運人的一種附隨義務,所以火車站應當賠償李某丟失手提電腦的損失。

    另一種觀點認為,李某與火車站確實形成了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關係,但李某尚未檢票進站,所以火車站對李某手提電腦的丟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火車站不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要明確運輸過程即運輸期間這一概念。《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八條規定,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從售出車票時起成立,至按票面規定運輸結束旅客出站時止,為合同履行完畢。旅客運輸的運送期間自檢票進站起至到站出戰時止計算。本案中,李某尚未檢票進站,還未進入到運輸過程。第二,《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條明確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十條也規定了,承運人對運送期間因承運人的過錯造成的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損毀的予以賠償。可見,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是在運送過程中,由於承運人的過錯造成旅客財產損失的,承運人應予以賠償。結合以上分析,本案中,李某是在尚未檢票進站,即在未進入運送期間時將自己的手提電腦丟失,所以火車站不負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天津鐵路運輸法院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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