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跟我談到了試用期和轉正工資和績效問題,我想到一個問題:籤的合同上是寫明瞭試用期和轉正日期的吧?
因為我聽人事的口氣似乎是說要等我試用期合格了才跟我籤轉正合同?如果是這樣怎麼辦?有分開籤的情況嗎?
回覆列表
-
1 # 閱讀者說
-
2 # 民商法宇宙的點點星
你好,是這樣一個情況,事實上是沒有所謂的試用期合格之後,用人單位才跟職工籤轉正合同的情況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同時,要注意勞動合同法第19條,關於試用期還有以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綜上所述,在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的時候,你需要關注第一試用期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另外試用期的工資用人單位是否約定的過低,這是你需要注意的兩點。
如果屬於兼職、打零工等非全日制的情況,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工資方面,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另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
3 # 宇智波憨憨
譚談說
不能分開。
試用期可約定,也可以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合同中不能只約定試用期,如果只約定了試用期,這個期限直接視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比如公司跟你簽了一份所謂的試用期合同,試用期三個月。那麼這份合同法律上來說是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期限為三個月,這之後再籤的所謂轉正合同就屬於你與這個單位簽訂的第二份合同了。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不是必須有。
首先糾正一下,沒有所謂的試用期合同。
員工入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不要試用期。只約定試用期的合同,視為勞動合同,試用期限作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也有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來決定,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同一人在同一個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三年的,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的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