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交叉及其解決,一直是訴訟中的難點與熱點問題,對此問題的處理,還需要透過進一步總結司法實踐經驗與探索兩種訴訟的關係來解決。
例如:
公司糾紛案件中,同一行為可能同時屬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例如,公司透過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並且變更工商登記。公司的股東提起股東會決議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請求法院撤銷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對於這一類公司糾紛案件,如果屬於民商事糾紛,涉及的問題是判定股東會決議是否因違法而無效,法院認定公司股東會決議無效,則要撤銷該決議,將決議所涉事項恢復到決議實施前的狀態;如果屬於行政糾紛,則涉及已經作出的變更登記的效力,需要透過行政訴訟解決。對於這一問題,中國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主要根據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何種性質的請求,決定啟動何種訴訟程式。
公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基於同一爭議事實的行政訴訟也已開始,行政訴訟判決結果可能對公司訴訟的審理產生影響,則存在公司訴訟和行政訴訟有無先後順序的問題。不同訴訟的案件處理存在先後順序,是由於先審理案件的判決結果,可以成為後審理案件的判決依據。中國法律對公司訴訟和行政訴訟的界限未作明確規定,也未對公司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審理順序作出規定。我們認為,基於同一爭議事實涉及公司訴訟或者行政訴訟的,應當首先審理公司訴訟,然後審理行政訴訟。因為,公司訴訟和行政訴訟在審理過程中適用的法律法規、立法目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則存在較大差別,而公司的商事主體性質決定了行政法對其約束,主要體現為監督,而非控制。因此,在公司訴訟與行政訴訟存在交叉的情況下, 應該以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為準。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交叉及其解決,一直是訴訟中的難點與熱點問題,對此問題的處理,還需要透過進一步總結司法實踐經驗與探索兩種訴訟的關係來解決。
例如:
公司糾紛案件中,同一行為可能同時屬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例如,公司透過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並且變更工商登記。公司的股東提起股東會決議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請求法院撤銷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對於這一類公司糾紛案件,如果屬於民商事糾紛,涉及的問題是判定股東會決議是否因違法而無效,法院認定公司股東會決議無效,則要撤銷該決議,將決議所涉事項恢復到決議實施前的狀態;如果屬於行政糾紛,則涉及已經作出的變更登記的效力,需要透過行政訴訟解決。對於這一問題,中國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主要根據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何種性質的請求,決定啟動何種訴訟程式。
公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基於同一爭議事實的行政訴訟也已開始,行政訴訟判決結果可能對公司訴訟的審理產生影響,則存在公司訴訟和行政訴訟有無先後順序的問題。不同訴訟的案件處理存在先後順序,是由於先審理案件的判決結果,可以成為後審理案件的判決依據。中國法律對公司訴訟和行政訴訟的界限未作明確規定,也未對公司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審理順序作出規定。我們認為,基於同一爭議事實涉及公司訴訟或者行政訴訟的,應當首先審理公司訴訟,然後審理行政訴訟。因為,公司訴訟和行政訴訟在審理過程中適用的法律法規、立法目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則存在較大差別,而公司的商事主體性質決定了行政法對其約束,主要體現為監督,而非控制。因此,在公司訴訟與行政訴訟存在交叉的情況下, 應該以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