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幸福囤
-
2 # 魚尾獅74132266
我怎麼看? 都一個律師了,他告,有他告的理由,和我怎麼看沒特麼半毛關係!茅臺酒和老百姓就沒有一點關係,我吃多了撐得看那玩意? 我感覺有些人是吃多撐得,沒事嘚瑟這些“你怎麼看的”傻逼問題!
-
3 # wyp一生平安
律師花6萬買陳年茅臺,卻將茅臺告上法庭索賠18萬的事,你怎麼看?
案件簡單回顧:2019年1月17日,四川律師邢某共花61996元。購買50年、30年茅臺各2瓶。6月4日,以欺詐消費者為由,起訴銷售商及生產商貴州茅臺,要求判令被告“退一賠三”,即除退還貨款外,懲罰性賠償18萬餘元。
律師邢某認為,他和大部分消費者一樣,認為50年陳年茅臺和30年陳年茅臺應當是指生產出來的酒在容器中貯存達到50年和30年的時間,而不是用15年的基酒勾兌出50年和30年的陳年茅臺,認為茅臺酒的做法對消費者構成了嚴重誤導,涉嫌欺詐。
而茅臺酒方的做法是,50年陳年茅臺酒是用基本基酒酒齡不低於15年,按照50年陳年茅臺酒的標準精心勾兌而成。30年陳年茅臺酒也是用基本基酒酒齡不低於15年,按照30年陳年茅臺酒標準精心勾兌而成。雙方各執一詞,爭論不下,法院暫時也未做出判決。
我對陳年茅臺的理解所謂陳年茅臺,80年、50年、30年、15年,只是茅臺酒的一種等級,它並不是是實際陳釀時間,只是用15年以上的陳年基酒和5年之內的新酒,按照80年、50年、30年、15年的陳年茅臺的標準勾兌出來有一定陳年酒味的醬香酒。為什麼說用15年以上的陳年基酒勾兌,而不說出所用基酒的實際年份呢?因為按照醬香酒陳釀時間,15年已經到了醬香酒陳釀時間的極限,以後再怎麼陳釀下去,酒質也沒有多大變化了。既然15年的陳釀時間已經到了極限,為什麼又制定出了所謂的80年、50年、30年、15年的陳年茅臺酒的國家標準呢?這個所謂的國家標準,實際上也是茅臺公司制定的,只不過經過了國家某部門批准而已,這個標準本身就涉嫌欺詐,誤導消費者。既然80年、50年、30年15年只是一個等級,這與年份毫無實際意義,為什麼不用一級、二級、三級、四級陳年醬香酒這樣更客觀實際的標準呢?可見茅臺公司在對陳年茅臺的命名時就挖空心思,想著怎樣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對陳年茅臺產生一種對陳釀時間的神秘感,敬畏感,對茅臺酒陳釀時間的極度崇拜感,80年的精心儲存,多麼不易!多麼難得!從而願意花高價購買。
有這麼一個律師,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對陳年茅臺誤導消費者,涉嫌欺詐提出質疑,使得商家、廠家以後在廣告宣傳時,更加的實事求是,注意措辭嚴謹,不能誤導消費者,這很好。
商家在有關真像的宣傳時,總是不太願意讓消費者看到說明什麼?被告在庭審時辯稱,該公司沒有虛假宣傳行為,從未宣稱過30年貴州茅臺酒的儲藏年限達到30年、50年貴州茅臺酒的儲藏年限達到50年。店內“顯著位置”的廣告上明確介紹:30年陳年貴州茅臺酒基本基酒酒齡不低於15年,按照30年陳年貴州茅臺酒標準勾兌而成;50年陳年貴州茅臺酒基本基酒酒齡不低於15年,按照50年陳年貴州茅臺酒標準勾兌而成。
被告還辯稱,原告看到店內酒櫃裡“50年陳年茅臺”“30年陳年茅臺”的名稱就對此產生誤解,更多的是出於主觀臆斷和個人經驗,與該公司提供30年、50年貴州茅臺酒的品名、外包裝無因果關係。
據原告說,所謂的“顯著位置”的真像宣傳,只是幾行小字而已,既然外包裝上寫著50年、30年,有誰會去看哪幾行並不顯眼的真像宣傳。那些所謂的“誤解”、“主觀臆斷”,不是對茅臺很瞭解的消費者可能都會出現。與其把真像告訴消費者,不如在外包裝上不要誤導消費者。這就是商家,既有想誤導消費者的故意,又怕消費者戳穿後沒有退路的伎倆。就像很多商品都是把商品的有效期印在很難發現的位置上,就是因為他不敢不印,又怕被消費者發現是一個道理。
-
4 # 源野釀酒
說明我們這個民族的智商,信心還很低很低。我們為什麼一定要去喝它?華人的消費理念還處於愚昧無知的時期。該醒醒了。
回覆列表
中國的企業倍譽很低,總喜歡狸貓換太子,騙騙華人,掙取天價利潤。
在日本,居然能賣240元的茅臺酒(摺合人民幣),在國內批發價就1399元,說是與國際酒價接軌,我要問茅臺集團,你們的酒真的值那麼多錢嗎?你們對曰本鬼子就那麼有感情嗎?日本鬼子以後不用侵華戰爭便可以坐車享其成了。
最讓我不能理解的是優質產品廉價賣給外華人,破爛貨等外品賣給華人。本來已經是天花板的價格了,還要坑。有本事在國外賣這個價。
我支援律師的訟訴,希望全華人民共同關注。祝律師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