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法族規的執罰者,包括家長、族中尊長,祠壯、祠丁以及宗族的執事,甚至包括了普通的族人。執罰的場所,主要是宗祠、祖墓,有過失者的家中及其所到之處。而以活埋、溺斃、丟開等方式來處死族人的宗族,還選擇僻遠之處及深潭、江河等處來作為殺人的刑場。 至於杖刑,基本上是脫衣服露出臀部,有的家族只打男性,不打女性,有的男女兼罰。 封建社會家庭等級森嚴,大家族裡一般都有用於管理家庭事務的一些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規定,就是家法。裡面規定了犯如何的錯誤該如何懲罰等等,就是懲罰制度。家法一般是歷代傳承下來並逐步修改形成的,所以他們都嚴格遵守和保持敬畏的態度,所以用“請家法”。 中華社會科學基金專案《漢族的家法族規研究》的一項中間成果。在進行此項研究之際,作者曾查閱了各地圖書館和美、日等國圖書館收藏的4000餘種家譜、族譜,從中發現大批罕見的家法族規,從而為寫好本文奠定了堅實的資料基礎。 本文分為3個部分。第一部分“鳴告”,闡述瞭如何控告、檢舉違反家法族規的行為。“鳴告”,大體可分為公訴似的舉告,及自訴似的投訴這兩大類。在較小的宗族裡,房長、支長及其他尊長都有舉告違反家法族規行為的職責。在一些強宗大族中,還設有“通糾”、“監視”之類的監察人員。在小族中,對各種事件均可直接向族長等人投訴。在一些大族中,則以房長等人為受理鳴告的第一層次,族長等人為第二層次。為了防止近親相互包庇,致使家法族規形同虛設,大多數家法族規都嚴禁“親屬容隱”,並將一併懲罰“容隱”者。同時,絕大多數宗族都強調,族中發生錢債之類的民事糾紛,直至殺人害命的刑事案件、紛爭,稟祠為必經程式,嚴禁族人越過宗族,徑自告官。對於違反者,這些宗族就要以“藐祖欺族”之罪,予以嚴懲。 第二部分“裁斷”,闡述瞭如何對違反家法族規的家人、族人進行裁斷。在家庭中,家長通常可在任何地方任意作出懲罰家人及奴僕的決定。在宗族中,裁斷的主要場所是稱作“家公堂”的宗祠。在宗祠中,族中尊長,對於較輕的過失,即可自行作出決斷,而對於較重的過失,通常須族眾集議後才能作出決定。特別是擅自處死族人的宗族,幾乎還都要強迫被處死者的直系血親具結、畫押,以防他們事後向官府報案,使族長等人受到官府的懲罰。在量“罪”定罪之際,多數宗族還遵循有服加等、累犯加重、允許類推等原則,並且在婦女、子弟、奴僕等人違反家法族規之時要兼罰尊長、夫男和家長等人。 第三部分“執罰”,闡述瞭如何實施對違反家法者的懲罰。家法族規的執罰者,包括家長、族中尊長,祠壯、祠丁以及宗族的執事,甚至包括了普通的族人。執罰的場所,主要是宗祠、祖墓,有過失者的家中及其所到之處。而以活埋、溺斃、丟開等方式來處死族人的宗族,還選擇僻遠之處及深潭、江河等處來作為殺人的刑場。因此,執罰舞臺的廣闊和執罰隊伍的群眾性,便構成了家法族規的又一特點
家法族規的執罰者,包括家長、族中尊長,祠壯、祠丁以及宗族的執事,甚至包括了普通的族人。執罰的場所,主要是宗祠、祖墓,有過失者的家中及其所到之處。而以活埋、溺斃、丟開等方式來處死族人的宗族,還選擇僻遠之處及深潭、江河等處來作為殺人的刑場。 至於杖刑,基本上是脫衣服露出臀部,有的家族只打男性,不打女性,有的男女兼罰。 封建社會家庭等級森嚴,大家族裡一般都有用於管理家庭事務的一些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規定,就是家法。裡面規定了犯如何的錯誤該如何懲罰等等,就是懲罰制度。家法一般是歷代傳承下來並逐步修改形成的,所以他們都嚴格遵守和保持敬畏的態度,所以用“請家法”。 中華社會科學基金專案《漢族的家法族規研究》的一項中間成果。在進行此項研究之際,作者曾查閱了各地圖書館和美、日等國圖書館收藏的4000餘種家譜、族譜,從中發現大批罕見的家法族規,從而為寫好本文奠定了堅實的資料基礎。 本文分為3個部分。第一部分“鳴告”,闡述瞭如何控告、檢舉違反家法族規的行為。“鳴告”,大體可分為公訴似的舉告,及自訴似的投訴這兩大類。在較小的宗族裡,房長、支長及其他尊長都有舉告違反家法族規行為的職責。在一些強宗大族中,還設有“通糾”、“監視”之類的監察人員。在小族中,對各種事件均可直接向族長等人投訴。在一些大族中,則以房長等人為受理鳴告的第一層次,族長等人為第二層次。為了防止近親相互包庇,致使家法族規形同虛設,大多數家法族規都嚴禁“親屬容隱”,並將一併懲罰“容隱”者。同時,絕大多數宗族都強調,族中發生錢債之類的民事糾紛,直至殺人害命的刑事案件、紛爭,稟祠為必經程式,嚴禁族人越過宗族,徑自告官。對於違反者,這些宗族就要以“藐祖欺族”之罪,予以嚴懲。 第二部分“裁斷”,闡述瞭如何對違反家法族規的家人、族人進行裁斷。在家庭中,家長通常可在任何地方任意作出懲罰家人及奴僕的決定。在宗族中,裁斷的主要場所是稱作“家公堂”的宗祠。在宗祠中,族中尊長,對於較輕的過失,即可自行作出決斷,而對於較重的過失,通常須族眾集議後才能作出決定。特別是擅自處死族人的宗族,幾乎還都要強迫被處死者的直系血親具結、畫押,以防他們事後向官府報案,使族長等人受到官府的懲罰。在量“罪”定罪之際,多數宗族還遵循有服加等、累犯加重、允許類推等原則,並且在婦女、子弟、奴僕等人違反家法族規之時要兼罰尊長、夫男和家長等人。 第三部分“執罰”,闡述瞭如何實施對違反家法者的懲罰。家法族規的執罰者,包括家長、族中尊長,祠壯、祠丁以及宗族的執事,甚至包括了普通的族人。執罰的場所,主要是宗祠、祖墓,有過失者的家中及其所到之處。而以活埋、溺斃、丟開等方式來處死族人的宗族,還選擇僻遠之處及深潭、江河等處來作為殺人的刑場。因此,執罰舞臺的廣闊和執罰隊伍的群眾性,便構成了家法族規的又一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