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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重慶陸點半

    因為新規明確了此次主要是針對在協會備案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證券類、股權及創投類、其他類、資產配置類等管理人,但是明確指出,並不包括券商、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的私募資管業務。

    對私募管理人名稱、經營範圍和業務範圍等的要求,正式稿比徵求意見稿規定更加詳細,標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等字樣,是為了體現受託管理私募基金的業務屬性特點。值得注意的是,對上述要求,《規定》實行“新老劃斷”,意味著已經備案的2萬多傢俬募不用改名字。

    監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聚焦投資管理主業,可以圍繞私募基金管理開展資金募集、投資管理、顧問服務、為被投企業提供管理諮詢等業務,但不得“掛羊頭賣狗肉”,以私募的名義去搞民間借貸、網路借貸、場外配資等。

    監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權結構應當清晰、穩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記時如實披露其出資結構,不得隱瞞關聯關係,嚴禁出資人代持、交叉持股、迴圈出資等。這主要是為了防範風險,比如有些私募股權結構重重疊疊,隱藏實控人,問題很多。

    新規最佳化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管,允許同一主體設立兩家以上私募管理人,但要求其如實說明設立多個管理人的合理性、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業務分工,建立完善合規風控制度,確保集團能對其控制的各管理人說得清楚、控制得住、負得起責。可見並非對集團化私募一刀切,而是對於能夠建立良好內部治理和風控體系的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給予差異化監管,實現扶優限劣。

    證監會表示,立足私募基金“非公開募集”本質,堅守“合格投資者”基石不動搖,細化重申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要求,包括不得違反合格投資者要求募集資金,不得透過網際網路等載體向不特定物件宣傳推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誇大宣傳、虛假宣傳,不得設立以從事資金募集活動為目的的分支機構以及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等。

    監管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如果不具有基金銷售資格,未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從事基金銷售的,不得從事資金募集活動。

    同時正式稿增加了受監管的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管產品、QFII、RQFII,視為合格投資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這響應了去年9月釋出的QFII/RQFII新規,QFII和RQFII可以投境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證監會也表示,《規定》進一步細化《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合格投資者的範圍,對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為私募基金引入長期資金掃除制度障礙。

    新規嚴禁使用基金財產從事借(存)貸、擔保、明股實債等非私募基金投資活動,嚴禁投向類信貸資產或其收(受)益權,不得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不得從事國家禁止投資、限制投資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專案等。這主要是為了引導私募基金迴歸證券投資、股權投資等本業,強調投資活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本質。

    證監會表示,這個規定是遵從商業慣例,允許私募基金以股權投資為目的,為被投企業提供短期借款、擔保,借款或者擔保餘額不得超過該私募基金實繳金額的20%。

    正式稿相比徵求意見稿有更多細節方面的完善,比如“支付利息”改為“支付收益”。證監會表示,《規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銷售機構、其他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踐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秉承投資者合法利益優先原則,規範開展關聯交易,嚴禁基金財產混同、資金池運作、違規自融、不公平對待基金財產和投資者等違法違規情形。

    有些私募的關聯交易行為不規範,可能存在利益輸送等,侵害投資者利益,所以監管要規範關聯交易行為。

    對投資者做好及時、準確的私募基金的資訊披露一直是基本要求,此次監管強調該內容,有利於維護投資者利益。

    《規定》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主動配合監管,對違反規定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綜合運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種手段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正式稿比徵求意見稿的過渡期安排規定更為詳細。為平穩過渡,《規定》針對不符合規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透過實行新老劃斷、設定過渡期等予以分類處理。同時將結合整改情況,對主動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給予適當的差異化監管和自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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