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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155342772864

    應該是背書效力吧: 背書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有3方面:(1)轉讓權利的效力。背書是背書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票據行為,轉讓票據權利的效力是背書的主要效力。因背書而轉讓的權利是持票人所享有的一切票據權利,包括對付款人的付款請求權、對前手當事人的追索權、對保證人的權利等;還包括將票據權利再移轉給他人的權利,被背書人可以用背書的方式把票據權利再移轉給後手當事人(下次背書的被背書人),從而形成票據的流通。背書轉讓與民法上普通債權的轉讓不同,背書轉讓權利後,票據債務人不能以對背書人的抗辯事由對抗善意的被背書人;票據上的從屬權利,因基礎關係而發生的權利則不因背書而當然地轉讓給被背書人。背書因背書而失去的票據權利,可以透過回還背書和償還票據債務而再度取得。只有轉讓背書才具有使票據權利發生移轉的效力,委任背書、設質背書等非轉讓背書不具有轉讓票據權利的效力。(2)擔保的效力。背書人因背書而對後手當事人負有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即使當事人未對擔保責任加以約定,背書人也應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擔保責任,擔保的效力是一種法定效力。但是,因背書而產生的擔保責任可以依照當事人的約定而免除,稱為無擔保背書。(參見〔無擔保背書〕)。(3)證明權利資格的效力,又稱資格授與的效力。持有連續背書票據的被背書人,只要持有票據,就應視為正當持票人;被背書人在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須證明其實質權利,票據債務人只能在證明被背書人無權利後,才能拒絕履行票據債務,但有的國家票據法規定,被背書人有惡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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