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權可以繼承嗎
按照中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公司章程可以對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權其他股東或者公司以公允價格收購繼承人繼承的股權。但在章程條款沒有限制規定的情況下,繼承人有權繼承股權和股東資格。
理由是有限責任公司在具有資合性的同時還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續,股東之間相互信任和依賴的關係至關重要,如果某個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完全不能勝任股東,對於公司的經營管理勢必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公司法》對此專門作了例外性規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對繼承股東資格有除外規定的,死亡股東的繼承人不能當然成為公司的股東。
1.參照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繼承股權
由於繼承人原來並不是公司股東,雖然按公司法的規定他們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徵,繼承人要想取得股東資格成為公司股東,應由他們向公司提出申請,由公司在合理期限內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會,由尚健在的股東表決,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他們入股的,他們才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否則,他們不可以成為公司股東,不同意繼承人取得股東資格的股東,應優先購買繼承人本應繼承的股份,再由繼承人繼承財產利益,如果不購買即視為其同意繼承人成為股東。
2.股權繼承要及時完成有關變更登記
股權繼承後公司要變更股東名冊,向繼承人重新發放股東身份證明檔案,並依法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如果公司未及時履行有關登記事項給繼承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3.公司章程禁止股權繼承的處理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權繼承的,則在股東去世後,其繼承人只能透過轉讓股權
來實現財產繼承。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規定,為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轉讓股份前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1.股權繼承的障礙
在實踐中對股東資格的繼承存在著許多障礙。第一,《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但未明確規定股東人數突破50人上限的情況下解決此問題的具體方式、解決期限,以及未及時採取措施使股東人數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律後果。第二,股權繼承的身份障礙。根據中國《公務員法》第5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華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軍發〔2010〕21號,以下簡稱《內務條令》)第127條規定,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裝置從事證券交易、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於製作商品。因此存在身故股東繼承人由於特殊身份不能繼承股東資格的風險。
2.股權繼承的隱患
事實上,對於其他股東而言,因一個自然人股東的去世而引來諸多繼承人股東,往往是一個不利的隱患。雖然持股比例並未發生變化,但是在按股東人數的投票表決中,投票表決的格局可能發生變化。同時,股份可能會落到其完全不勝任股東的繼承人手中,對於公司的經營管理產生不利影響。並且身故股東的繼承人能否獲得利益、可以獲得多少利益都具有不確定性。如果繼承人是外籍,那麼將造成公司變成一家合資公司,形成額外的審批義務與可能的經營範圍的限制。
3.股權轉讓的隱患
《公司法》對於向第三方轉讓股權規定是“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當公司章程禁止股權繼承或者繼承人希望轉讓股權時應由其他股東購買,如果其他股東無法籌集足夠的資金購買身故股東的股權,股權可能會轉讓給第三方,甚至被轉讓至競爭對手。
4.其他附隨義務無法實現的隱患
如果股東之間簽署了約定追加投資或者為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的股東協議、一致行動人協議,根據“限定繼承”的原則,繼承人很可能無法或者不願意履行這些約定義務。如果股東未完全出資,已經認購但未實際繳納的部分的出資,繼承人是否願意按期出資,也存在著不確定性。而透過訴訟解決不但成本大,而且結果不可控。
一、公司股權可以繼承嗎
按照中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公司章程可以對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權其他股東或者公司以公允價格收購繼承人繼承的股權。但在章程條款沒有限制規定的情況下,繼承人有權繼承股權和股東資格。
理由是有限責任公司在具有資合性的同時還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續,股東之間相互信任和依賴的關係至關重要,如果某個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完全不能勝任股東,對於公司的經營管理勢必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公司法》對此專門作了例外性規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對繼承股東資格有除外規定的,死亡股東的繼承人不能當然成為公司的股東。
二、繼承人如何繼承公司股權1.參照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繼承股權
由於繼承人原來並不是公司股東,雖然按公司法的規定他們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徵,繼承人要想取得股東資格成為公司股東,應由他們向公司提出申請,由公司在合理期限內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會,由尚健在的股東表決,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他們入股的,他們才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否則,他們不可以成為公司股東,不同意繼承人取得股東資格的股東,應優先購買繼承人本應繼承的股份,再由繼承人繼承財產利益,如果不購買即視為其同意繼承人成為股東。
2.股權繼承要及時完成有關變更登記
股權繼承後公司要變更股東名冊,向繼承人重新發放股東身份證明檔案,並依法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如果公司未及時履行有關登記事項給繼承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3.公司章程禁止股權繼承的處理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權繼承的,則在股東去世後,其繼承人只能透過轉讓股權
來實現財產繼承。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規定,為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轉讓股份前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股權繼承存在的風險問題1.股權繼承的障礙
在實踐中對股東資格的繼承存在著許多障礙。第一,《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但未明確規定股東人數突破50人上限的情況下解決此問題的具體方式、解決期限,以及未及時採取措施使股東人數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律後果。第二,股權繼承的身份障礙。根據中國《公務員法》第5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華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軍發〔2010〕21號,以下簡稱《內務條令》)第127條規定,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裝置從事證券交易、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於製作商品。因此存在身故股東繼承人由於特殊身份不能繼承股東資格的風險。
2.股權繼承的隱患
事實上,對於其他股東而言,因一個自然人股東的去世而引來諸多繼承人股東,往往是一個不利的隱患。雖然持股比例並未發生變化,但是在按股東人數的投票表決中,投票表決的格局可能發生變化。同時,股份可能會落到其完全不勝任股東的繼承人手中,對於公司的經營管理產生不利影響。並且身故股東的繼承人能否獲得利益、可以獲得多少利益都具有不確定性。如果繼承人是外籍,那麼將造成公司變成一家合資公司,形成額外的審批義務與可能的經營範圍的限制。
3.股權轉讓的隱患
《公司法》對於向第三方轉讓股權規定是“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當公司章程禁止股權繼承或者繼承人希望轉讓股權時應由其他股東購買,如果其他股東無法籌集足夠的資金購買身故股東的股權,股權可能會轉讓給第三方,甚至被轉讓至競爭對手。
4.其他附隨義務無法實現的隱患
如果股東之間簽署了約定追加投資或者為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的股東協議、一致行動人協議,根據“限定繼承”的原則,繼承人很可能無法或者不願意履行這些約定義務。如果股東未完全出資,已經認購但未實際繳納的部分的出資,繼承人是否願意按期出資,也存在著不確定性。而透過訴訟解決不但成本大,而且結果不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