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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手機使用者86875635050

    私人發射衛星等太空飛行器是違反國際公約的,中國於1983年12月加入了《外層空間條約》。

      太空受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簡稱“外空委員會”)管理和制約,該委員會作為永久性機構,於1959年成立。

      外空委員會設立了法律和科技兩個小組委員會,分別審議和研究有關的法律和科技問題,即《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1966,簡稱《外層空間條約》)、《營救宇宙航行員、送回宇宙航行員和歸還射入外層空間的物體的協定》(1967)、《空間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1971)、《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1974)和《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它天體上活動的協定》(1979),中國於1983年12月加入了《外層空間條約》。

      上述條約提出了一些重要原則和規則,對外層空間法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它們包括:外空的利用應為全人類謀利益;外空和天體供一切國家在平等基礎上自由探測和利用;任何國家不得將外空和天體據為己有;探測和利用外空應遵守國際法和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禁止將載有核武器或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人造衛星或航天器放置在地球衛星軌道和外層空間;發射國對射入外空的物體及其所載的人員具有管轄權和控制權;對緊急降落的宇航員應給以一切可能的協助,盡力予以營救和送回發射國,發現的外空物體應予歸還;發射國為其外空物體對地面上或對飛行中的飛機造成的損害負有賠償的絕對責任;發射國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將所發射的外空物體和有關情報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各國探測和利用外層空間應進行合作和互助;在外空進行活動時,應照顧其他國家的利益;從事外層空間活動應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的汙染和使地球環境發生不利的變化;月球和其他天體應限用於和平目的,禁止各種軍事利用;月球和其他天體及其自然資源為人類共同財產;公平分配這些資源帶來的利益並對發展中國家和對探索作出貢獻的國家給予特殊照顧,等等。

      在國際法上,儘管有些學者曾經提出過領空無限的主張,但由於地球的自轉和公轉,以及整個太陽系的運動,認為國家主權無限制地延伸到宇宙中去是沒有實際意義的。對外空的探測和利用以及數以千計的人造衛星不斷地在圍繞地球的軌道上執行的事實,表明外層空間依其性質是難以成為國家主權控制的物件的。1963年聯合國大會透過的《各國在探索與利用外層空間活動的法律原則的宣言》,確定了外層空間供一切國家自由探測和使用,以及不得由任何國家據為己有這兩條原則。

      除上述1963年聯大透過的宣言外,外空委員會先後草擬了5項有關外空的國際條約,即《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1966,簡稱《外層空間條約》)、《營救宇宙航行員、送回宇宙航行員和歸還射入外層空間的物體的協定》(1967)、《空間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1971)、《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1974)和《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它天體上活動的協定》(1979),中國於1983年12月加入了《外層空間條約》。由柳洪平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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