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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908467149panda

    按正常的檢疫程式,運輸動物應於離開產地前在輸出地申報檢疫,持證到達輸入地後無需申報檢疫,可繼續飼養或者屠宰。只有以下幾種情況需要在到達輸入地後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或申報檢疫:

    1、跨省引進用於飼養的非種用、乳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後,貨主應於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接受監督檢查。若不報告,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後,應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在隔離場或者飼養場內的隔離圈舍隔離觀察,大中動物45天,小型動物30天。不進行隔離觀察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運輸相關易感動物,除附有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外,還應在啟運前3天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併到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隔離場所隔離檢疫,大中動物45天,小型動物30天,隔離檢疫合格的,由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未經省級檢疫直接運輸至輸入地的,按照動物防疫法第77條第(三)項的規定,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根據你的描述,可能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貨主在運輸過程中根本沒有檢疫證明。這樣的話就應當按照第78條第一款處罰,處貨值金額10%-50%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1到3倍罰款。對動物實施補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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