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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冬瓜兒說

    為什麼要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據我所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都是公司一方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個人認為這種情況下只要勞動者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沒有必要同意協商的。

    當然,同意協商也有一個好處,就是能拿到經濟補償的機會比較大,既然公司跟你協商總要有點誠意嘛。

    現實中,勞動者是處於弱勢一方,很多人離職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都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只是大多數公司並不會主動支付,勞動者一般都是工資正常結算也就罷了,不願去討這個麻煩,比如去勞動部門反映或者申請仲裁之類,沒那個精力和時間,除非是公司做得太過分了。

    如果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注意:這裡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而且支付經濟補償最高年限是十二年,也就是說最多支付十二個月工資。

  • 2 # 幸子222222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該支付補償金,視情況而定,具體詳見以下表格: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一個月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舊法:不限補償金,但補償年限最高為12年,即最高補12個月的工資)。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標準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計算,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新法:限制高薪者的補償金額和補償期限,對低薪者兩者都不限制)。

    3、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應得工資、包括計時或計件工資及獎金、津貼和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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