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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蕭律師

    《史記·扁鵲倉公列傳》記載了神醫扁鵲提出的“六不治”,分別為:不論於理、輕身重財、衣食不能適、陰陽並髒氣不定、不能服藥、信巫不信醫。這六種情況下,即醫者可以不提供治療,也可理解為即使對其治療,也難以達到預期的療效。

    而律師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與醫生為病人提供診療具有相似之處。對應醫界的 “六不治”,律師在選擇服務物件時,也有律師界的“六不接”,即對以下六種情形謹慎接單。(以下為律新社觀點)

    01

    缺乏起碼的尊重

    委託人和律師之間在關係上應該是平等的,但有的委託人認為自己花錢僱了律師,律師就要無條件為他服務,甚至把律師當作自己內部的僱員或者下屬,不尊重律師的職業尊嚴和服務規範,對律師發號施令。哪怕是對律師的正當、勤勉服務,也動輒指手劃腳,甚至仗著社會地位和財勢,頤指氣使。

    對待這種當事人,律師往往無法帶著正常的情緒工作,畢竟合作伙伴之間應該互相尊重才會使得合作更加順暢。如果對方連最基本的尊重都沒有,這單到底接不接還是謹慎為好。

    02

    讓律師承擔一切風險

    無論訴訟業務還是非訴專案,對於最終案件目標和結果的達成而言,都一定會具有不可預知、控制的風險。

    而無論從形成原因、委託倫理和法律規定來講,這種風險都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但是在實踐中,對於風險較大十分“難啃”的骨頭案件,有的委託人願意選擇以提高律師費比例標準換取和代理人共同承擔風險。

    而對於前期不收取任何費用的全風險方式,實際是把應當由委託人承擔的案件風險全部轉嫁給了律師。委託人考慮的是律師全力以赴後即使沒有達成目標,最起碼沒有承擔委託律師的任何成本,真正把損失降到了最低,具有一定的投機心理。

    對於這種代理條件,律師需要謹慎考慮,畢竟法律風險的問題是誰也無法預估的,不要因此為自己惹上不必要的麻煩。

    03

    質疑律師專業能力

    有的委託人到處請律師處理案件,關注的卻不是律師的專業能力,而是律師的人脈資源。上來根本不關心律師的執業能力和業務背景,而是執著於是否在“公法檢”有關係。實則是對律師專業能力的不尊重。

    但是隨著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人情案和關係案正在逐步得到扭轉,專業的作用在案件處理中越來越明顯。許多委託人也更加專注律師的辦案經驗和水平,但如果你遇到的委託人仍然執著於“找關係”的,建議還是放棄接單。

    04

    律師費斤斤計較

    在行業中,同一案件委託不同的律師收費標準往往有較大差距。究其原因,一般是跟律師各自的專業能力、執業經驗以及代理成本有關。

    但是有的委託人漠視律師法律服務的價值,忽略不同律師的收費差別的合理性。憑自己對律師費標準的預判或者依據其他律師的報價,過分壓低律師費,分毫計較,違背“一分錢一分貨”的市場原則。對此類委託人,許多律師都明確表示敬而遠之,不想參與低價攬案競爭,而是以自己的專業能力去說服客戶。

    05

    讓律師保證100%結果

    沒有一場官司是有絕對勝算的,律師除了對委託人分析案件、法律以及代理方案之外,萬不可就案件結果向委託人拍胸脯打包票。這一點,有職業素養的律師朋友基本都可以做到。

    但在現實中,有的委託人不問過程只看結果,好像找了律師案件就萬事大吉,只等捷報傳來。也把律師能否給其吃顆定心丸作為判斷律師是否具有代理信心和委託的前提條件。

    而律師一旦妥協中招,註定辦案過程中必將飽受來自委託人的種種質疑和巨大壓力,甚至還會演變成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內戰”,建議各位律師謹慎為好。

    06

    隨意指揮律師工作

    律師在代理過程中起主導作用,即是職責所在,也是策略所需。但有的委託人在單位或者生活中養成了指揮別人的習慣,或者發生案件後,透過諮詢律師和在百度上查閱資料,瞭解了一定的法律知識,就自詡法律專家,主觀獨斷,讓律師成為其辦案思路的執行者。

    但在有關委託的(法律)事項當中,律師往往才是更為專業和權威的,當事人往往只有業餘知識,憑藉自身的主觀想法去指揮律師,不僅會讓案件更為複雜,甚至會造成許多重大損失。對於這樣習慣操控和自我中心主義的客戶,律師朋友們在接單時還是多加考慮一下比較保險。

    律師表面風格,內在非常辛苦。除了研究案件本身,還要搞好和法官的關係,努力讓法官採納乙方觀點;還要防止與對方當事人敵對,影響自身生命及財產安全;最關鍵的是,要花費大量精力處理與自己當事人的關係,這個甚至比案件本身更讓律師頭疼。所以為了避免本末倒置,以上的當事人還是儘量少接觸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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