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可以末經公示,不經業主同意,在業主樓下的共有區域(小區紅線內)跟三方公司合作安裝二臺630KVA變壓器和充電樁對社會車輛(主要是網約車)提供有償服務嗎?而且還振振有詞說是政府支援並補貼它們和三方公司聯辦的!另,兩臺630KVA變壓器離主臥視窗只有30米不到對孕婦和幼兒就究有沒有影響?
-
1 # w苦行僧
-
2 # 憨憨地笑
小區公共用地的主人是全體業主,他的代表人是業主委員會。既是第三方公司合作的物件,也應該是業主委員會。物業只是小區請的(臨時)管家。未經過業委會就以第三方公司合作,改變小區公共區域用途,圖謀獲利,是越庖代俎,主體不當。
-
3 # 豪情萬丈SL
這個目前真不好說,得結合當地政策。不過,不管怎麼說在業主公共區域沒有告知業主或者業委會肯定是有問題的。個人覺得想拆估計很難啦,但是收益不能拋開業主,必須爭取業主的合法利益,業主怎麼也該佔一份啊,建議用物權法維權。
-
4 # 執著140849408
小區業主以後要適應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設定,沒有充電樁的老小區還要逐步加裝,新建小區還要按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車充電樁,以適應新能源汽車的發展!
-
5 # 狼129828566
不對吧,這兩臺變壓器屬於誰,是誰同意安裝的?僅有物業公司和第三方是不可能辦理下安裝工程許可的。從圖片上看它佔用小區土地,需要規劃和市政的行政許可。
-
6 # 任傑
一個人只要提和物業有關,就都說不合法,侵佔了業主的利益,也不拿腦子想想,兩臺630的變壓器要多少錢?他裝變壓器幹什麼?物業的錢多的沒地方花了?安裝變壓器是需要層層審批的。
-
7 # 伊伊和吖吖
小區公共部位屬於小區業主,是私人財產。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力霸佔的。小區業委會應該出面維護自身權益。至於這兩臺東西,需不需要,可以從業主利益角度考慮。有利的為什麼不要,申請一個也不容易。有收入也能用於小區改善。當然這要考慮每個業主的權益,特別是有利益衝突的業主,不是簡單少數服從多數的關係。甚至有一個反對也是有效的。現在國家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也越來越重視了。
-
8 # 三妖肥
主要是必須弄明白物業安裝的原因 首先得查一下手續是否齊全 其次如果出於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而不當得利 完全可以起訴物業公司 同時把業主的各種損傷(比如輻射 擾民 消防隱患等等)要求賠償 最後 業委會可以利用這個機會把物業公司清理出去 公開招標新物業公司
-
9 # 天藍水碧2015
首先,建議題主先自己認真學習一下《物權法》、《物管條例》等的有關規定,做到維權有理有據依法;
其次,按照中國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相關要求,你認為是共有區域(小區紅線內),要拿出事實依據來,一是確實在紅線內;二是紅線不能佔用。因為以上是你的主張,因此你負有舉證責任,否則你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不能你說是就是,也不能憑空想象認為。
再次,關於“振振有詞”問題,建議你提供反證證明政府沒有支援和補貼;
第四,關於對孕婦幼兒影響問題,建議你向專業部門徵詢。
最後,我想和所有回答此提問的熱心人說:慎重點!畢竟有句話叫兼聽則明,偏聽則暗。我們都沒有聽到物業一方的回答,不要輕易做出判斷。因為這涉及他們整個小區業主的利益,且一切結論都應該產生在調查之後。
根據提問者的描述,該小區已經完成各項驗收,業主已經入住。物業服務企業在未經主大會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安裝兩臺630千伏安的變壓器,作為商業用途。
《物權法》賦予業主的權利神聖不可侵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該團結一心,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
物業企業是根據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服務小區,為小區共有物業、公共場所及設施裝置提供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次序等服務。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地的使用是沒有決定權的。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增加變壓器作為商業用途,必須向供電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該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集體。物業企業根本不具備申請人的資格。
商品房用地,在開發前由開發商向供電部門申請用電,並根據小區實際情況安裝永久變壓器。住宅小區開發完成後,如果要增加用電容量,由小區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向供電部門申請。
商品房用地在開發前,土地使用權為開發商,開發完成後土地使用權為全體業主共有。
在小區內增加兩臺變壓器作為商業用途,屬於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項。根據《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面積佔總建築面積2/3且人數佔2/3的業主同意才可以實施。
變壓器與住房的安全距離,國家是有規範的。供電部門在審批時,會嚴格執行國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