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防火牆應直接設定在建築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防火牆的耐火極限。
防火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1.00h,其他建築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0.50h時,防火牆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6.1.2 防火牆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於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牆體時,應採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6.1.3 建築外牆為難燃性或可燃性牆體時,防火牆應凸出牆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牆兩側的外牆均應為寬度均不小於2.0m的不燃性牆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外牆的耐火極限。
建築外牆為不燃性牆體時,防火牆可不凸出牆的外表面,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採取設定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1.4 建築內的防火牆不宜設定在轉角處,確需設定時,內轉角兩側牆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採取設定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1.5 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定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防火牆內不應設定排氣道。
6.1.6 除本規範第6.1.5條規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過防火牆,確需穿過時,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將牆與管道之間的空隙緊密填實,穿過防火牆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當管道為難燃及可燃材料時,應在防火牆兩側的管道上採取防火措施。
6.1.7 防火牆的構造應能在防火牆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會導致防火牆倒塌。
6.1.1 防火牆應直接設定在建築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防火牆的耐火極限。
防火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1.00h,其他建築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0.50h時,防火牆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6.1.2 防火牆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於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牆體時,應採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6.1.3 建築外牆為難燃性或可燃性牆體時,防火牆應凸出牆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牆兩側的外牆均應為寬度均不小於2.0m的不燃性牆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外牆的耐火極限。
建築外牆為不燃性牆體時,防火牆可不凸出牆的外表面,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採取設定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1.4 建築內的防火牆不宜設定在轉角處,確需設定時,內轉角兩側牆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採取設定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1.5 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定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防火牆內不應設定排氣道。
6.1.6 除本規範第6.1.5條規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過防火牆,確需穿過時,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將牆與管道之間的空隙緊密填實,穿過防火牆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當管道為難燃及可燃材料時,應在防火牆兩側的管道上採取防火措施。
6.1.7 防火牆的構造應能在防火牆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會導致防火牆倒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