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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本正經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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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白永清4
謝邀!按你的描述,賣家先收了你的定金,後將房子抵押。說明這個賣家不但不靠譜,而且也不是遵守承諾的人。要解決這個問題,要看你定金是怎麼付的,有房屋購買定金協議沒有?內部條款又是如何定的?如果什麼都沒有,只是口頭約定你就付錢了,那麼就要求返回定金吧。不受害也該知足了。但如薟定了正規的檔案,也有中間方參與,協議中也會規定違約責任的。按協議規定辦吧!如薟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付了定金就該網薟了,網籤後他是無法違約的,起碼兩年內他無法再去交易,你最好走法律途徑解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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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哥
房屋已被抵押,按《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抵押辦理抵押登記時生效,根據物權優先債權的原則,若房屋已辦理了抵押登記,就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只有根據合同,起訴對方違約,請求雙倍返還定金,若不足彌補損失,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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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成都流浪漢
你好!你這樣的情況,是沒有經過中介,自己私下成交的,安全把控不到位,容易出事情。一般房東收了定金,會寫定金收據,還有產證會交給中介保管,而且中介公司會備案,房東就不能一房二賣及進行抵押操作了,並且會盡快安排簽訂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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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海一粟
2、賣家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合同訂立後,賣家的義務就是交付房屋並將房屋所有權過戶至題主名下。但是,按照題主的描述,賣家在收受定金後“一直拖著不過戶”,然後,卻將房屋抵押給了他人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從這個基本事實來看,賣家沒有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約定的交付房屋並過戶至題主名下的義務。因此,賣家違約的事實是確定的。
3、因為賣家違約,題主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賣家將本該交付給題主的房屋抵押給了他人,併為此辦理了抵押登記,據此,涉案房屋上被設立了抵押權。從題主與賣家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來看,其過戶期限是有明確約定的。無論涉案房屋是否會被依法拍賣,只要在約定的時間內,賣家不能交付房屋並過戶至題主名下的,都屬於題主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因此,就本案而言,題主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事實是確定的。
4、題主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賣家承擔違約責任。因為賣家在收到定金後,卻將涉案房屋抵押給了他人,以致題主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題主享有解除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題主解除合同的同時,還享有下列權利:
(1)要求賣家返還定金。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定金責任和違約責任只能選擇適用。就是說,如果題主沒有其他損失的,題主可以選擇適用定金罰則,要求賣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題主因此賣家違約還有其他損失的話,比如房價上漲等,題主可以選擇適用違約責任,即要求賣家返還所收取的定金,並賠償因房價上漲所造成的損失。
(2)要求賣家賠償損失。這裡的損失,一般是指房價上漲所造成的損失。在法律上,這叫做可得利益損失,或者履行利益損失。因為合同如果履行,題主是能夠獲得這俗人合法利益的。
5、建議立即起訴。向法律起訴,是依法主張權利的一個正當的途徑。因此,題主無需過多考慮其他問題,直接起訴,要求賣家為自己不守信用的違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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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揚州談律師
本律正在辦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與題主所述問題一模一樣。
房屋買賣交易中,賣家收了定金後,將房屋抵押給他人。這說明在賣主在該房屋設立了兩個權利負擔,分別對應兩個權利人,一為買家,一為抵押權人。買家對該房屋取得的是債權(即合同之債,要求賣家交付房屋的權利),抵押權人對該房屋取得的是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一個房屋上存在相互衝突兩種權利,要交付(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至買方)房屋,則抵押物權(優先受償的權利)無法實現;要實現抵押物權(拍賣變賣款優先償還給抵押權人),則無法交付房屋給買方。
在兩種權利存在衝突的情況下,根據物權優於債權的原則,由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權,買方無法取得房屋。
雖然買方無法取得房屋,但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卻是合法有效的,只因房屋存有他人的抵押物權,而使房屋買賣合同在事實與法律上已不能履行。
賣家在收受定金後,又將房屋抵押給他人,即表明賣家以自己的行為(設定抵押)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交付房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賣方已構成根本性違約,買方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即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賣家收了定金後,一直拖著不過戶,不繼續交易,然後又將此房屋做了二押,抵押給了他的債主,產權證明上已經顯示抵押給他人了,這種情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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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維權,首先將之前與房主籤的定金收條留好。如果房子是你自己與賣家交易的就直接走法律途徑。如果透過第三方打成的交易就讓第三方出面幫著自己維權,如果房子升值空間不大,或則其他問題就可以要求定金雙倍返還。沒必要浪費時間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