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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翻倍基

    開門見山,離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是指設在某國境內但與該國金融制度無甚聯絡,且不受該國金融法規管制的金融機構所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

    例如,一家信託投資公司將總部設在巴哈馬群島,其業務活動卻是從歐洲居民或其它非美國居民那裡吸收美元資金,再將這些資金投放於歐洲居民或非美國居民中,該公司便在從事離岸金融活動。從嚴格意義上講,離岸金融也就是不受當局國內銀行法管制的資金融通,無論這些活動發生在境內還是在境外。如美國的國際銀行業設施(IBF)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業務活動等,均屬離岸金融。

    其特點如下:

    1.從市場的性質看,傳統國際金融市場本質上是個國內市場,因為它受市場所在國法令的管制,經營的是市場所在國的貨幣,利率體系也是實行所在國利率。而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個無國籍的、完全國際化的市場,它不受任何一國貨幣法令的管制,主要經營境外貨幣,實行特有的國際利率結構。

    2.從借貸關係看,傳統國際金融市場的借貸關係是在本華人和外華人之間,即本華人資金為外華人提供本國貨幣貸款,

  • 2 # 柏股精

    離岸金融市場(offshore finance market)與在岸金融市場相對,是指主要為非居民提供境外貨幣借貸服務的國際金融市場,亦稱境外金融市場。

    從市場性質來看,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個無國籍的、完全國際化的市場,它不受任何一國貨幣法令的管制,主要經營境外貨幣,實行特有的國際利率結構。從借貸關係看,離岸金融市場的借貸關係是在外華人與外華人之間,即用非居民存款向非居民提供外幣存款,並以境外資金來源為特徵

    其特點可簡單概括為市場交易以非居民為主,基本不受所在國法規和稅制限制。

    世界主要的離岸金融市場有英國倫敦、美國、日本東京、瑞士、中國香港、新加坡、盧森保以及南美洲、歐洲、中東及亞太紐約、地區的島嶼國家或地區,如開曼群島、維京、百幕大等。就業務範圍來看,離岸金融市場有混合型、分離型、避稅或避稅港型及滲漏型等離岸金融市場。

  • 3 # 會計梵納斯

    離岸金融市場又稱境外金融市場,採取與國內金融市場隔離的形態,使非居民在籌集資金和運用資金方面不受所在國稅收和外匯管制及國內金融法規影響,可進行自由交易的市場。 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和離岸金融市場的迅速擴張,促進了國際性銀行的發展和國際信貸、國際融資的增長,但由於離岸存款不受各國國內法規的各種限制,它對存款所在國的貨幣供應量、銀行管制與貨幣政策的實施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一、內外混合型:屬於“自然形成”的市場。倫敦離岸市場始於50年代末,它既經營銀行業務,也經營證券業務。非居民除獲准自由經營各項外匯、金融業務外,其吸收的存款也不需繳納法定準備金。

    以倫敦和香港為代表,具有以下特點:

    1. 離岸業務部設單獨的賬戶;

    2. 與在岸賬戶並帳操作;

    3. 非居民與居民存貸款業務在同一賬戶上運作;

    4. 資金的出入境不受限制;

    5. 離岸金融市場與在岸金融市場合為一體。

    二、內外分離型:它的主要交易物件是非居民。籌資只能吸收外國居民、外國銀行和公司的存款,但開辦國際銀行業設施的不限於外國銀行,任何美國的存款機構、“愛治法”公司和外國銀行在美分行皆可申請開辦。存款不受美國國內銀行法規關於準備金比率和存款比率的限制。貸款必須在美國境外使用。

    以美國和日本為代表,具有以下特點:

    1. 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實施隔離;

    2. 居民和非居民貸款業務分開;

    3. 在岸交易和離岸交易分開;

    4. 禁止資金在境內外市場間和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間流動。

    以分離為基礎的滲透型-以印尼雅加達、泰國曼谷、和馬來西亞納閩為典型代表。允許單向滲透,即僅允許離岸向在岸貸款或允許在岸資金流向離岸。而新加坡則允許雙向有條件滲透。

    三、 避稅港型:只有記賬而沒有實質性業務的離岸金融中心,又稱“逃稅型”離岸市場,這類市場實際上是“逃稅港”。由於在某些國家或地區開展金融業務可以逃避銀行利潤稅及營業稅等,同時在這些地方開辦分行的成本與費用也遠較倫敦低,所以離岸金融市場紛紛在這些地方開闢。

    以巴哈馬、百慕大、開曼、英屬維爾京群島、薩摩亞群島、巴拿馬和模里西斯為代表,其特點:

    1. 國際商業銀行為了避稅並享受市場提供的優惠條件在所在國某一城市設立機構,在賬戶上處理境外交易;

    2. 市場所在地稅制明確規定沒有直接稅或直接稅賦比較低;

    3. 金融機構業務相當部分是記賬,為Shell Branch 或 Paper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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