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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說天評地鹽城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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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叔you話說
用前期的合同?還是用了前期的合同內容?
如果用了前期合同內容,不違法。
大家質疑是合同內容不全面,沒有表達出全體業主的訴求吧?
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初期都是為了業主服務,往往在利益面前,偏離了正義的軌道,這樣就需要一些熱心的,有正義感的業主,成立監督委員會,監督檢查業主委員會所做的固定是不是能把業主的利益最大化,也要把業主的訴求提供給業主委員會,如果業主委員會不作為,有監督委員會帶頭啟動罷免業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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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包有時不線上
只要業委會尚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直生效的,亦是合法的。
一般來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的雙方約定的合同有效期有兩種,一種是有固定期限的,如下圖:另外一種沒有固定期限的,如下圖:這一種無固定期限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漸漸成了主要選擇。(理由見後文)
這兩種合同都符合《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條例中給與說明:無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有多長, 它的截止日是在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
打個比方說。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尚有兩年才截止,A物業公司是前期合同的乙方,如果業委會與B物業公司簽定了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生效之日為2018年9月1日,那麼,A公司與B公司完成交接後,於8月31日24時整,A公司可正式撤出,B公司正式“上崗"。這是小區物業公司更換的標準流程的一環。(以下為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截圖。)從上圖可以看出,物業公司撤出小區不是隨便可以撤的。
成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只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一個前置條件,但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事實上,沒有一個物業公司,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的當夜撤離小區。於情於理都不合適。(以下為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截圖)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曰,還來不及商談物業服務合同事宜,這還需要一個相對漫長的過程,無論是招標還是協議新的物業服務公司。業委會本身內部架構還未確定,主任和副主任都未選舉,也還沒在政府備案,就連公章都還沒有,所以物業服務合同更是無從談起。
咱們來看另外一種情況,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固定期限且已到期,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已具備更換物業公司能力,也即提問人說的情況,前期物業服務公司在合同到期後繼續滯留在小區,合法嗎?這種在實際操作中也是合法的。
物業管理是一種特殊的經營活動,涉及民生,必須保證平穩過度。前期物業公司在合同到期之後,繼續履行合同屬於事實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自然延續。
原因前面也說了:物業企業不得擅自停止物業服務。
如果小區對前期物業服務公司不耐煩。那就該啟動《物業服務合同》簽訂程式,或者啟動小區自管程式,如果沒有相關動作,即視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生效或自動延續。
為了避免有固定期限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給物業管理帶來不必要的困惑和麻煩,越來越多的開發公司都選擇簽署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回覆列表
小區業委會成立只用前期服務合同並不一定就是不行的,主要是這個前期服務合同有沒有得到業主大會的認可。
1.業委會成立後,對於物業公司的選聘不一定是非要辭退原有的前期物業。應該在成立業委會後,對物業公司發出通告,要求對方配合整改。如果對方不能按要求整改,或者拒絕整改,那麼業委會有義務要求前期物業公司離場。
2.前期物業合同是否規範,其實對於業委會人員來講,並不一定就具備合同法的專業知識。只能說,業委會里面相對懂的人會看一下重點。一般來說,物業公司的合同都是沒有太大問題的,最主要的是執行的效果而已。
3.如果前期物業公司完全按要求整改到位,那就應該優先選用前期物業公司。至於合同內筒是否需要變更,那應該看看是否具備對物業公司的嚴格考核措施,並且如何保障物業公司正常的運作成本和利潤。並不是說有了業委會就必須強勢要求前期物業清場。
4.前期物業公司如果按照前期合同的內容,繼續簽署新的服務期限,只要業委會覺得沒問題,是完全可以的。說實話,真正的合同審議並不可能真的在業主大會形成。一份合同幾十頁,誰給你一個字一個字的去稽核?只要大方向沒錯就行。能夠保證和維護業主利益。同時也不傷害物業公司的利益。那麼這個合同就是可行的。
業主不需要過分偏激的認為成立業委會就要炒掉舊物業。很多時候,是因為業主不能團結,所以物業公司才沒有了需要整改的壓力。今天少個保安明天少個保潔,大家都沒人說。那就本來一週兩次衛生改成一週一次,這樣節約成本,獲得更多利潤。如果業主都能關注小區建設,發揮自己的權力,又有哪個物業公司敢不按照合同來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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