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制的主要內容
(一)出禮入刑
禮的內容與性質
(1)禮的概念:指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以及言行規範的總稱;
(2)禮的起源:原始社會祭祀鬼神時所舉行的儀式;
(3)禮的發展:商、周兩朝在前代禮制的基礎上,都有所補充和發展。尤其周朝,禮制的內容和規模都有了空前的發展,調整著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4)禮的含義: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則。可歸納為“親親”與“尊尊”兩個方面。“親親”即要求在家族範圍內,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壓親。而且“親親父為首,全體親族成員都應以父家長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會範圍內,尊敬一切應該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貴賤都應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為首”,一切臣民都應以君主為中心。在“親親”、“尊尊”兩大原則下,又形成了“忠”、“孝”、“義”等具體精神規範。
二是具體的禮儀形式。西周時期主要有五個方面,通稱“五禮”:吉禮(祭祀之禮)、凶禮(喪葬之禮)、軍禮(行兵仗之禮)、賓禮(迎賓待客之禮)、嘉禮(冠婚之禮)。
(5)禮的法律性質:西周時期的禮已具備法的性質。因為:
第一,周禮完全具有法的三個基本特性,即規範性,國家意志性和強制性;
第二,周禮在當時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有著實際的調整作用。
、先秦法制的主要內容
(一)出禮入刑
禮的內容與性質
(1)禮的概念:指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以及言行規範的總稱;
(2)禮的起源:原始社會祭祀鬼神時所舉行的儀式;
(3)禮的發展:商、周兩朝在前代禮制的基礎上,都有所補充和發展。尤其周朝,禮制的內容和規模都有了空前的發展,調整著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4)禮的含義: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則。可歸納為“親親”與“尊尊”兩個方面。“親親”即要求在家族範圍內,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壓親。而且“親親父為首,全體親族成員都應以父家長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會範圍內,尊敬一切應該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貴賤都應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為首”,一切臣民都應以君主為中心。在“親親”、“尊尊”兩大原則下,又形成了“忠”、“孝”、“義”等具體精神規範。
二是具體的禮儀形式。西周時期主要有五個方面,通稱“五禮”:吉禮(祭祀之禮)、凶禮(喪葬之禮)、軍禮(行兵仗之禮)、賓禮(迎賓待客之禮)、嘉禮(冠婚之禮)。
(5)禮的法律性質:西周時期的禮已具備法的性質。因為:
第一,周禮完全具有法的三個基本特性,即規範性,國家意志性和強制性;
第二,周禮在當時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有著實際的調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