麼程式,要哪些部門批准。
我以前有個概念,就是隻要符合當前的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那麼就先收儲,然後在掛牌出讓,然後就一切進入正常程式了。先收儲再掛牌出讓,主要是考慮到土地資源供應的公平性。
但有同行的說法是,特別那些已經出讓的土地,已經有使用單位,已經取得了土地使用證,如果符合當前相關規劃,並提出申請,規劃管理部門和國土管理部門書面批覆,規劃局同時按控規提出新規劃條件,國土局和建設單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然後單位憑原有土地使用證和變更合同到規劃局重新換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最後重新到國土局變更土地使用證登記。其間一般涉及到調整、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按照兩種不同使用性質土地出讓金的差額繳納。土地出讓金由土地部門指定的土地評估機構評估後確定。
1、許可權問題:由於土地使用性質變更必須經當地規劃管理委員會批准,一般規委會主要成員為書記、市長、分管副市長,因此當地一把手必須對此事不反對才有可能
2、原則問題:當地規劃局、國土部門分管部門、分管副局長、一把手應該支援並同意(主要是規劃部門稽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國土部門負責變更費用的核定和是否有相應的土地利用指標核定),因此土地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同時原則上掛牌、拍賣用地不能變更(我也覺得這個原則很重要,除非上述核心政府管理層認為有相當合理的理由)
3、程式問題:首先土地方向規劃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規劃審批—國土部門徵詢意見—規劃管理委員會稽核–規劃設計條件變更—國土部門費用核定—與國土部門簽訂變更合同–換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換髮土地使用證。
這個沒有仔細研究過,請大家指教!
麼程式,要哪些部門批准。
我以前有個概念,就是隻要符合當前的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那麼就先收儲,然後在掛牌出讓,然後就一切進入正常程式了。先收儲再掛牌出讓,主要是考慮到土地資源供應的公平性。
但有同行的說法是,特別那些已經出讓的土地,已經有使用單位,已經取得了土地使用證,如果符合當前相關規劃,並提出申請,規劃管理部門和國土管理部門書面批覆,規劃局同時按控規提出新規劃條件,國土局和建設單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然後單位憑原有土地使用證和變更合同到規劃局重新換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最後重新到國土局變更土地使用證登記。其間一般涉及到調整、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按照兩種不同使用性質土地出讓金的差額繳納。土地出讓金由土地部門指定的土地評估機構評估後確定。
1、許可權問題:由於土地使用性質變更必須經當地規劃管理委員會批准,一般規委會主要成員為書記、市長、分管副市長,因此當地一把手必須對此事不反對才有可能
2、原則問題:當地規劃局、國土部門分管部門、分管副局長、一把手應該支援並同意(主要是規劃部門稽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國土部門負責變更費用的核定和是否有相應的土地利用指標核定),因此土地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同時原則上掛牌、拍賣用地不能變更(我也覺得這個原則很重要,除非上述核心政府管理層認為有相當合理的理由)
3、程式問題:首先土地方向規劃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規劃審批—國土部門徵詢意見—規劃管理委員會稽核–規劃設計條件變更—國土部門費用核定—與國土部門簽訂變更合同–換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換髮土地使用證。
這個沒有仔細研究過,請大家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