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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表哥家打水井,挖到古墓,裡面有幾口水翁,裡面放了很多大洋這種情況不上繳是否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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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此良

    你是瘋了嗎?

    生是國家的人,死是國家的鬼。

    我們的一切都是國家的。

    有家才有國。

    文物應該上交給國家。

    供博物館賺錢。

    500塊錢和一面錦旗,你就別想了。我們應該為國家利益犧牲個人利益呀。

  • 2 # 考古軍中馬前卒

    先說法律,你贊不贊同是一回事兒,但是目前的法律規定必須瞭解。

    根據中國現行文物法律法規,你表哥最近挖到的墓葬裡的隨葬品,其所有權肯定是屬於國家的,它本來就不屬於發現人。

    假如你所說的是真的,以銀元隨葬的墓很可能是民國時期甚至更晚一些,其本身的文物、歷史價值不會太高,而且嚴格說是近代墓葬,這樣的墓葬,很多還有後人存在,一般也不會專門開展正式的考古發掘。但《文物保護法》對古墓葬的時代本就沒有嚴格定義,它仍然可以定性為古墓葬。

    那麼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華人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佔國有文物的;  (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

    很顯然,你表哥的行為最起碼已經屬於過失損壞文物(墓葬本身就是不可移動文物),假如私吞了隨葬品,就變成盜掘古墓葬以及非法侵佔國有文物了,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很多朋友覺得,地下文物應該屬於發現者,因此不贊同當前文物法的規定。

    這首先涉及到法理問題。中國目前的很多法律法規是基於土地國有的基本原則設定的,除了文物之外,《憲法》還規定中國境內的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有意見的朋友,先從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去爭取吧。。。

    其次,從文物保護的角度來看,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文物部門能夠給文物提供更好的保護,避免國寶流失海外。

    最後,從文物資源利用的角度看,文物收歸國有,將珍貴文物放在博物館裡展示,能夠讓所有人都能夠欣賞、學習(那些罵參觀博物館要錢的,請多去幾家,或者上網搜一下,就知道當前免費的博物館有多少了),尤其是對青少年而言,是學習歷史知識、培養愛國情操的重要途徑,比留存在個人手中能夠發揮出更多的積極作用來。

  • 3 # 一笑風雲過

    (一)1911年以前中國和外國製作、生產、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和其它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傢俱、書畫、碑貼、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二)1911年至1949年間中國和外國製作、生產、出版的上款所列物品中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者。具體品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報國家文物局備案。(三)1949年後已故著名書畫家的作品,名單由國家文物局確定。

    所以只有在經過鑑定之後才能夠釐清背後的法律問題,假如認定為文物,私自倒賣就涉嫌犯罪,而如果文物部門上門追討而拒絕交出,就可能涉嫌侵佔罪。

    那麼如果這一批大洋未鑑定為文物,是不是就能夠順理成章的成為自己的財產了呢?其實也沒這麼簡單,對於地下發掘出來的物品,還必須考慮到其原主人的所有權問題,因為很顯然這些物品是前人掩埋的,在不認定為文物,僅認定為一般財產的情況下,這些埋藏物就帶有遺產的性質,其原有物主的遺產繼承人是有權主張所有權的,那麼只有原物主的後人不找上門來,這東西才能歸發現者所有。

    在地下發掘的文物所有權問題上很多群眾有誤解,認為地下挖出來的文物一律歸國家所有的,不上繳就要判刑,其實《文物保護法》中說的很清楚

    第六條 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而針對這些文物,主要是在轉賣、保護上有所限制,如果就是想擺在自己家裡,其實是不會涉嫌犯罪的,而文物部門也不能強行徵收,還是需要到法院去打官司,透過裁定方式進行文物持有權的轉移。在司法實踐中,不願意上繳文物的群眾也並非都是為了私下倒賣牟利,還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實踐來看,2011年江蘇就有一起案件,法院支援了汪氏兄妹主張地下挖掘出的錢幣應當歸自己所有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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