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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3026159162

    現在的無固定期合同,基本形同虛設,有多少能夠幹滿十年的,所以說政策出臺前,應多方面的論證,人生能有幾個十年,政策的出臺,肯定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政策是出臺了,卻缺乏管理,勞動者反而更得不到保障,本來想快到十年了,走的話不划算,幹吧工資待遇又不行,從而更牽制了勞動者的自由,最後還是面臨辭退的結果,能不能把十年改為三年,我覺得更合理。

  • 2 # 勞動小達人

    2018年勞動合同法還沒修改,所以談不上最新,跟以前一樣,該怎麼籤就怎麼籤!

    大家都知道,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會和剛入職的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多為三年五年。在這裡並不是說,用人單位不能和新入職的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可能也是存在的,比如說勞動者作為高階引進人才,或者對單位有重大貢獻,創造了巨大價值,也會和新入職的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很可能會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主要是單位怕人才留不住呀。

    在這裡需要說明一下,作為普通的勞動者,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首先,如果你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你可以跟用人單位提出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連續工作滿十年,也就是說你的工齡必須連續。

    其次,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不存在嚴重過錯的情況下,可以和用人單位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裡有個陷阱,一般情況下,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合同之後,一不小心又和用人單位訂立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雙方由此發生爭議。法院一般會預設勞動者主動放棄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

    再次,如果是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合同的,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並且距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最後有一種特殊情形,就是入職之後,用人單位未在一年內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用人單位未在一年內續訂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就已經視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說,大家在入職時別再傻乎乎急著找單位籤合同,不籤合同吃虧的是單位。作為勞動者,不籤合同還可以主張二倍工資。即便二倍工資過了時效,雙方之間已經預設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

    最後需要強調一下,大家千萬不要以為,和單位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得到了豁免令,用人單位就不能雙方的解除勞動關係。無固定期限合同,只是意味著合同是長期的,沒有終止期限。如果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跟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用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所以大家不管在哪兒,還是要兢兢業業,認認真真的工作呀,千萬不要抱著僥倖心理,敷衍工作。

  • 3 # 莫妮卡貝魯奇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分為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其中必備條款中有一條是關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三大類,今天我們涉及到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接下來我們就仔細說一下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大概內容,以備需要到的夥伴們參考!

    1概念: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期限長短不確定,只要沒有出現法定解除情形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特殊情況: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還有些特殊情況存在,例如這些情形除了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a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b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c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等等一系列情形惡劣情形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3簽訂條件:a根據《勞動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b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c《勞動合同法》 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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