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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孤獨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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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醫錘定因
目前來說,發生醫療侵權之後,一般有兩種鑑定。一種是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進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另一種是司法部門主持的醫療損害司法鑑定。由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依據的是國務院釋出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處理醫療侵權的過程中,行政部門主持的鑑定可能會偏向醫院一方,不利於患者維權,存在種種的弊端。因此,2010年出臺的《侵權責任法》改變了這一格局,在侵權責任法中沒有醫療事故這一說法,只要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侵權應當由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關於,怎樣透過醫療損害鑑定維權,
首先,患者要封存病歷,因為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住院志、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資料等病歷材料記載著患者診療的全過程,在發生糾紛時,是重要的證據材料,同時也是司法鑑定的依據。因此,患者應及時封存病歷,以免被醫院偽造或者篡改。
然後,向法院起訴,並申請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因為目前來說,司法鑑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個人的委託,即使接受了個人的委託,做出的鑑定結論對方不認可,那也就沒有法律效力。因此,患者應當在第一次開庭的時候向法院提出申請司法鑑定,由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最後,在司法鑑定聽證會上請專家輔助人幫你進行陳述。在聽證會上,首先是患方進行陳述,患方將書面陳述材料提交給鑑定專家,並準確、全面、具體的陳述醫院的過錯是什麼,以及為什麼是過錯,在這個時候專家輔助人就很重要,因為患方自己不懂醫學,所以無法全面、準確、具體的陳述出醫院的過錯,這這一點專家可以幫助患者進行專業的陳述。患方陳述完之後,院方肯定會進行反駁,否認自己的過錯,這個時候,面對醫生的反駁,專家輔助人的作用就又體現出來了,醫院提出專業的醫學術語進行反駁,但是患者不懂,無話可說,這個時候專家輔助人就可以幫助患者和對方進行一個簡短的辯論。最後由司法鑑定專家對雙方的陳述進行記錄,然後再進行鑑定。
以上三點是透過醫療損害鑑定維權的幾個關鍵點,我相信如果以上幾個步驟到位了,那麼患者維權最後一定會得到一個公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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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患者和醫療機構之間的糾紛也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了,經常有新聞報道患者家屬去醫院拉橫幅聚眾堵門甚至設靈堂的,雖然措施有些偏激卻也反應了二者之間的不信任,矛盾之尖銳,但是最多也只是一時發洩,賠償責任還是多數起訴到法院了,根據看到的簡單說點不成熟的意見。
現在也許是群眾知識能力擴充套件了,也許是維權意識加強了,更多的是一些媒體為了吸引眼球的不當傳播,患者和醫療機構的不信任愈演愈烈,醫療糾紛也成為不可迴避的一個突出案由,考慮醫療糾紛的特殊性,最高院已經在前幾年通過了關於醫療糾紛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對於常見的醫療糾紛處理規定了基本的法律程式。現在結合提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回答。
醫療糾紛一般伴隨著醫療事故,且賠償數額一般巨大,但是醫療問題又是十分專業性的問題,大多數人其實不是很懂,怎麼認定醫院有責任,有多大的責任,不是患者幾句話可以說明的,這就涉及到醫療鑑定了,法院的法官對醫療問題也需要諮詢專門人員,涉及到責任承擔,幾乎都需要參照鑑定結論,有的問題還需要當庭詢問專門的鑑定人員。不同於其他的糾紛舉證責任,醫療糾紛舉證責任有倒置的傾向,患者一般只要證明自己和醫療機構有就診關係,且自身有損害後果,大致就完成基本的舉證責任,對於自身損害後果與醫療機構的診斷行為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有多大的因果關係,一般是申請醫療鑑定確定。醫療機構一般是證明自己操作符合規範沒有過錯,自身診斷行為和損害後果沒有因果關係,以及自身診斷行為不是造成損害後果唯一原因負舉證責任。
在如何申請鑑定方面,患者可以自己單獨申請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醫療機構認可即可,如果不認可就需要說明具體理由,由法院判斷理由是否成立。更多的時候申請鑑定的機構是雙方協商一致的,即使無法達成一致,可以由法院推薦或者指定。鑑定機構主要是對某些專業問題進行鑑定,幫助查明一些案件事實,查明醫療機構的診斷行為是否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對於損害後果造成有多大的原因力,這些直接影響法院最後對責任的判斷。在鑑定過程中各方當然需要積極配合,提供各自應該提供的病歷等資料,如果一方有故意隱瞞,塗改甚至銷燬重要的證明材料的,足以影響最終的審理結果的,推斷一方具有過錯。有了具體的鑑定結論後,法院一般可能通知鑑定人出庭接受詢問,就鑑定意見進行詳細解釋,同時也可以就一些專門問題進行詢問,這樣基本就能比較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和責任承擔。在計算了受害人的損失數額後,結合鑑定結論劃分各方的責任,法院審理的基本流程就結束了,判決書也基本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