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量刑的標準: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聚眾鬥毆雙方參與人數達到五人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聚眾鬥毆人數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聚眾鬥毆二次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聚眾鬥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即:多次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三次以上聚眾鬥毆屬於多次;聚眾鬥毆雙方達到二十人以上的,屬於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
擴充套件資料
聚眾鬥毆罪認定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眾鬥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3、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透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
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聚眾鬥毆罪量刑的標準: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聚眾鬥毆雙方參與人數達到五人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聚眾鬥毆人數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聚眾鬥毆二次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聚眾鬥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即:多次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三次以上聚眾鬥毆屬於多次;聚眾鬥毆雙方達到二十人以上的,屬於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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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認定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眾鬥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3、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透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
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