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用地經批准可以建較簡易的房自住,或者相關的生產設施住房。
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佔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修築其他工程設施,需要將林地轉為非林業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前款所稱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
1、培育、生產種子、苗木的設施;
2、貯存種子、苗木、木材的設施;
3、集材道、運材道;
4、林業科研、試驗、示範基地;
5、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
6、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
擴充套件資料
(一)由用地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1、需要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書面用地申請;
2、專案批准檔案
(1)審批制的建設專案,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和初步設計批覆(發改委批覆);核准制、備案制的建設專案,提交核准、備案的確認檔案(國土預審意見)。城市規劃區內為實施城市規劃的建設專案徵用、佔用林地的,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選址意見);
(2)其他建設專案,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3、佔用徵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機構程式碼證或法人身份證明;
4、建設單位與被佔用徵用林地的林權所有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
5、有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作出的專案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6、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
7、被佔用徵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8、其它證明材料:
(1)佔用、徵用自然保護區、世界遺產地、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
(2)採礦、採石、採砂、取土的專案,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檔案;
(3)補辦佔用、徵用林地手續的,提供案件處理法律文書影印件和罰款(金)如數繳納的單據影印件。
林業用地經批准可以建較簡易的房自住,或者相關的生產設施住房。
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佔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修築其他工程設施,需要將林地轉為非林業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前款所稱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
1、培育、生產種子、苗木的設施;
2、貯存種子、苗木、木材的設施;
3、集材道、運材道;
4、林業科研、試驗、示範基地;
5、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
6、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
擴充套件資料
(一)由用地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1、需要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書面用地申請;
2、專案批准檔案
(1)審批制的建設專案,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和初步設計批覆(發改委批覆);核准制、備案制的建設專案,提交核准、備案的確認檔案(國土預審意見)。城市規劃區內為實施城市規劃的建設專案徵用、佔用林地的,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選址意見);
(2)其他建設專案,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3、佔用徵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機構程式碼證或法人身份證明;
4、建設單位與被佔用徵用林地的林權所有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
5、有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作出的專案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6、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
7、被佔用徵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8、其它證明材料:
(1)佔用、徵用自然保護區、世界遺產地、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
(2)採礦、採石、採砂、取土的專案,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檔案;
(3)補辦佔用、徵用林地手續的,提供案件處理法律文書影印件和罰款(金)如數繳納的單據影印件。